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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蓬溪县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日
蓬溪县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
无偿移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8〕11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无偿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遂府办发〔2018〕3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含乡镇)所有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包括商品房新建住宅小区、改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小区、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新建住宅单体楼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工作用房和社区居民活动用房。社区工作用房主要包括服务大厅、矛盾调解室、警务室、社会工作室、社区办公室等;社区居民活动用房主要包括居民议事室、社会组织活动室、文体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多功能室、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地面建筑。
第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每100户居民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2000户(含)以上的不低于1000平方米;1000户(含)至2000户(不含)的不低于600平方米。500户(含)至1000户(不含)的不低于300平方米,新建住宅户数未达到500户(不含)的不低于150平方米。本条所称户数指按规划设计住宅的套数。
第五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与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无偿移交。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组织县民政局等部门制定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专项规划,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具体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规划布局合理、设计建设规范、基础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方便居民群众的原则,将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建设纳入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配套项目,统一规划。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应配置在交通便利、相对独立、方便出入、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在建筑物1-3层,有独立出口,房屋层高不低于2.8米,通风采光情况良好,配置有水、电等设施。多期开发的住宅小区、应在首期建设配备。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出具规划条件时,应会同县民政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指标及相关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明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具体类别、建设规模。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批时,应审查项目设计方案和图纸中是否有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位置、面积等具体内容。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国有土地公开出让时,应将配建规模、移交方式、产权归属等内容纳入拍卖出让土地文件,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在拍卖土地成交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资局)与该宗土地竞得人签订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无偿移交协议,明确移交规模、移交方式、移交时间、产权归属及违约责任等,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面积,以及无偿移交给县财政局(县国资局)的方式、时间等事项。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无偿移交协议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县住建局在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要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条文规定审查。对不按初步设计面积建设提供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房地产开发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对房产测绘报告审核时,根据规划审批和建筑施工图的标注,测绘标明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功能和建筑面积,并不得列入住宅建筑面积公摊。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组织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应严格核实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规划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时,由县住建局负责通知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以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参加验收工作。对不按规划进行建设的,可视为公共设施配套不达标,验收不合格,不予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在社区综合服务用房验收合格后,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要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协议中明确的移交时间内无偿移交给县财政局(县国资局)。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由开发建设单位具体办理。县财政局(县国资局)提供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移交协议及其他转移登记所需材料,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房屋产权归县人民政府所有,县财政局(县国资局)根据社区综合服务用房所在地将其划拨给相应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划拨文件中指明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用途,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将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纳入本乡镇(街道)国有资产登记管理,其他部门未经县政府同意、无权改变社区办公用房的功能设置和使用性质。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保证社区综合服务正常运行。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与社区签订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委托管理协议,交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备案,社区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用于社区公益性以外的经营,不得出租、转让、交换、抵押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县国资局)会同县民政局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违规使用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要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资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不按规定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的项目,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不予规划核实,不得为该项目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第二十条 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属专项用房,物业管理单位不得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局)、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