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南充至成都高速公路扩容工程蓬溪县赤城镇长虹村弃土场、堆料场、拌和站及鸣凤镇大桥村临时工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临时使用遂宁市蓬溪县赤城镇长虹村1、2组,鸣凤镇大桥村8组的5.5593公顷土地(其中永久基本农田耕地3.1582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0864公顷,林地2.3147公顷)作为南充至成都高速公路扩容工程临时用地,用于弃土场、堆料场、拌和站、临时工棚等。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公司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