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 | ||||||||||
| 单位:蓬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24年6月24日 |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清理建议(取消/保留) | 取消/保留理由 | 是否纳入告知承诺制 | 备注 |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 1 | 工伤认定申请表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行政法规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社局印发,申请人填报 | 保留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 是 | |
| 2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行政法规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 | 保留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 是 | |
| 3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 申请工伤认定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行政法规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医疗机构 | 保留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 是 | |
| 4 | 备案函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依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 | 保留 | 人社部办公厅规定 | 是 | |
| 5 |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依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 | 保留 | 人社部办公厅规定 | 是 | |
| 6 | 基本情况简表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依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 | 保留 | 人社部办公厅规定 | 是 | |
| 7 | 重点情况说明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依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 | 保留 | 人社部办公厅规定 | 是 | |
| 8 |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规范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企业年金备案所需材料,是依据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等四种情形,分别提出的具体内容要求。 |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用人单位 | 保留 | 人社部办公厅规定 | 是 | |
| 9 | 1.身份证 2.劳动(劳务)合同 3.离职文件(通知书)原件 4.委托书(非存档人员本人提供) | 档案接收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四条: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 部门规章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 个人 2. 现工作单位 3.原工作单位 | 保留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四条: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 是 | |
| 10 | 1.报到证 2.身份证 3.户口本 | 高校 毕业生报到 |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6〕219号)第二条:进一步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管理工作,将教育部门移交、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报到接收、档案托管、入户走访调查等途径获得的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全部纳入实名制系统管理,包括就业意向、服务需求、接受服务、享受政策和就业去向等情况,做到实时更新、动态管理,精准服务。要简化办理流程,推行一站式服务,方便毕业生办理人事代理、档案管理、就业接收入户等。 | 部门规章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毕业生本人 | 清理建议 取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接收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20号)第一条:全面落实取消就业报到证政策要求。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就业协议书上签章环节,取消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报到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必需材料。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需补办。 | 否 | |
| 11 | 1.身份证 2.调档函 3.委托书(非存档人员本人提供) | 档案转出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四条: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 部门规章 | 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 1.档案保管部门 2.存档人员 | 保留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四条: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拒收符合存放政策以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转来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的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要加强与存档人员本人、工作单位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建立规范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机制。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转递时,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备材料。转递档案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 是 | |
| 12 | 1.身份证 2.单位介绍信 | 政审(考察)服务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三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 部门规章 | 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 1.政审(考察)单位 2.单位政审(考察)人员 | 保留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三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 是 | |
| 13 | 1.查(借) 阅单位工作 人员身份证 2.查(借)阅单位介绍信或借阅函 | 档案查(借)阅 服务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三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 部门规章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查(借)阅单位 2.单位查(借)阅人 | 保留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三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 (一)申请人向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二)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构申请。 | |
| 14 | 1.身份证 2.归档材料 | 档案材料 补充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三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 部门规章 | 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 学校或用人 单位 | 保留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三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 是 | |
| 15 | 1.身份证 2.委托书 (非存档 人员本人 提供) | 依据档案 记载出具 相关证明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三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 部门规章 | 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 存档人员 | 保留 |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第三条: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拓展公共服务内容。要完善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推进服务的规范化和精细化,不断满足服务对象的基本需求。 | 是 | |
| 16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 | 遗属待遇申领 | 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5、《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6.四川省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4版) | 部门规章 | 社保中心 | 公安、卫生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材料 | 保留 | 《四川省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2024版)》6.9遗属待遇申领办事指南,七、申请材料1.遗属待遇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2.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材料;3.遗属待遇领取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4.宣告死亡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5.遗属待遇领取人本人银行账户(遗属待遇无法通过死者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账户领取的需提供);6.人事档案(在职死亡人员需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 | 是 | |
| 17 | 遗属待遇领取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 | 遗属待遇申领 | 部门规章 | |||||||
| 18 | 低收入家庭证明 |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 | 关于印发《遂宁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遂人社发﹝2011﹞10号)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 | 市级 | 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 民政局 | 保留 | 申请必要件 | 是 | |
| 19 | 1.未就业书面证明(年满16周岁毕业后无就业经历) | 失业登记 | 关于印发《遂宁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遂人社发﹝2011﹞10号)第三章第十条 失业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劳动者本人携带《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等证明资料,准备二寸证件照3张,填报《遂宁市就业失业登记失业登记表》(见附件4)和《遂宁市个人求职登记表》(见附件6),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到其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1.年满16周岁学校毕(肄)业后没有就业经历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书和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其从未就业的书面证明。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破产停止经营的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经营场所所在街道、社区出具的停业证明。 4.土地被征用的凭街道(乡镇)提供的征地补偿款人员花名册(复印件并盖章)。 5.军人、运动员退出现役自谋职业的凭安置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退役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政府)证明。 | 市级 | 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 社区或企业 | 保留 | 申请必要件 | 是 | |
| 20 |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
| 21 | 3.破产停止营业证明 | |||||||||
| 22 | 培训学员身份证、培训学员职业资格证书 |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领 |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妇女生育补助金; (三)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 (四)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农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生活补助金; (六)银行代收失业保险费和代发失业保险金的手续费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需的费用; (七)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 省级 | 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 职业培训服务机构 | 保留 | 申请必要件 | 是 | |
| 23 | 就业的书面证明 | 就业登记 | 关于印发《遂宁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遂人社发﹝2011﹞10号)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 市级 | 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 企业 | 取消 | 可以通过 其他方式申请 | 是 | |
| 24 | 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及用工条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 公益性岗位申报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 国家级 | 就业创业促进中心 | 申请企业或单位 | 取消 |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