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1)

来源: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1-10 16:1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百佳超级购物中心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398号

 

蒲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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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百佳超级购物中心

蓬溪县百佳超级购物中心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22年12月30日

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贝家乐幼儿园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蓬市监处罚〔2022〕399号

 

余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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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贝家乐幼儿园

蓬溪县贝家乐幼儿园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2022年12月30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赤城镇天润粮油经营部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400号

熊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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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天润粮油经营部

蓬溪县赤城镇天润粮油经营部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2022年12月30日

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姜记水产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406号

姜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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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姜记水产店

蓬溪县姜记水产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2022年12月30日

5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姚家鱼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408号

姚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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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姚家鱼店

蓬溪县姚家鱼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2022年12月30日

 

6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巫鱼鱼庄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407号

巫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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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巫鱼鱼庄

蓬溪县巫鱼鱼庄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2022年12月30日

7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刘勇鱼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415号

刘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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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刘勇鱼店

蓬溪县刘勇鱼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2022年12月30日

8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小岳干杂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416号

岳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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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小岳干杂店

蓬溪县小岳干杂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2022年12月30日

9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杨芳酒经营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417号

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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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杨芳酒经营部

蓬溪县杨芳酒经营部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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