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来源:环评公示 发布时间:2014-06-30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法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2项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批
 

申报材料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清运、收集);300万元人民币(垃圾运输)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保洁车

  辆。机械清扫车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

  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撤、防

  渗沥液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3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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