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大石镇人民政府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
| 填报单位:蓬溪县大石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 填报人:向铖宇 联系方式:5461012 填表日期:2024.7.18 |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清理建议 (取消/保留) | 取消/保留 理由 | 是否纳入 告知承诺制 | 备注 |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 1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 行政法规 | 大石镇 | 行政村 | 保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否 | |
| 2 | 村委会书面意见(类型二: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个人提供。) |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款第二项;《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行政法规 | 大石镇 | 行政村 | 保留 |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 | 否 | |
| 3 | ①孩子病历及疾病诊断书 ②本人常住的户口簿、身份证 |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法律 | 大石镇 | 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 保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否 | |
| 4 | ①临时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补偿协议、复耕协议; ②与毗邻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协议书; ③与已经受影响和可能受影响的市政公用设施产权单位(管理维护单位、运营单位)签订的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正常运行和日常维护的协议书 |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和道路、河道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行政法规 | 大石镇 | 个人或公司 | 保留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否 | |
| 5 | 原企业营业执照 | 蚕种生产许可 |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蚕种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款 | 行政法规 | 大石镇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 | 保留 |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蚕种管理办法》 | 否 | |
| 6 | ①原企业营业执照; ②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⑤近3个月内的体检健康证明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行政法规 | 大石镇 | ①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 ②镇级以上派出所; ③镇级以上畜牧所; ④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⑤县级以上人民医院 | 保留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 否 | |
| 7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 对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许可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 行政法规 | 大石镇 | 行政村 | 保留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 否 | |
| 8 | 养犬人身份证明 | 对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的许可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 行政法规 | 大石镇 | 镇级以上派出所 | 保留 |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 | 否 | |
| 9 | ①营业执照正副本;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地权属证明);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县级15株以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法律/行政法规 | 大石镇 | ①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 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③镇级以上派出所 | 保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 否 | |
| 10 | 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法律 | 大石镇 |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局 | 保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否 | |
| 11 | 四川省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法律/行政法规 | 大石镇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保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