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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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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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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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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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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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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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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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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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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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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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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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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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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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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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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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十二条、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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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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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依法转报省司法厅决定核准。
4.事后监督责任: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日常管理、年度考核以及查处投诉等落实检查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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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2.《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七、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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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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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99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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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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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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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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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2.部门规章—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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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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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依法转报省司法厅决定核准。
4.事后监督责任: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日常管理、年度考核以及查处投诉等落实检查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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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2.《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七、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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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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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99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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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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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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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设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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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2.部门规章—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四条、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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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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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依法转报省司法厅决定核准。
4.事后监督责任: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日常管理、年度考核以及查处投诉等落实检查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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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2.《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七、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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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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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999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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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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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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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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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九条、十五条、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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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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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再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并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或决定变更、注销,下同)。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准予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4.事后监督责任、基层法律工作者每年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未经年度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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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七条
2.《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七、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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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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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99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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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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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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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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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2.部门规章—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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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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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涉嫌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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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七十九、八十、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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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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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99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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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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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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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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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四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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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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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责任: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2.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3.送达责任: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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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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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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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99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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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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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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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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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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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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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收集案件卷宗。
2.审查责任:审查核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
3.决定责任:审核之后,决定发放。
4.监管责任: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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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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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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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99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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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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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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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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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内法规—《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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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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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收集案件卷宗;统计人民调解员变更情况;对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考核;统计人民调解员纠纷化解数、信息发布及其他工作数据。
2.审查责任:审查回访核实人民调解卷宗及其他工作情况。
3.决定责任:审核之后,决定发放。
4.监管责任:加强对执业的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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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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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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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99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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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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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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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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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内法规—《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号)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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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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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责任:对辖区内符合生活、医疗救助和抚恤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信息进行公示,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2.受理责任:受理申请生活、医疗救助和抚恤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上报的各类材料。
3.审查责任:审核申请生活、医疗救助和抚恤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上报的各类材料。
4.决定责任:将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信息报相关部门按规定落实生活、医疗救助和抚恤等相关政策。
5.送达责任: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书面审核结果送达申请人,审核符合条件的5日内将书面材料报相关部门,20日内协助相关部门落实生活、医疗救助和抚恤等相关政策。
6.监管责任:加强对执业的监管;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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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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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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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99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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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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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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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
2.部门规章—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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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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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定期、日常和重点监督检查,以及年度考核。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以及年度考核,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2.处置责任: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过程中,发现公证机构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实,收集证据。被调查的公证机构应当向调查机关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二是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接受委托的公证协会应当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三是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3.移送责任:在查处公证机构、公证员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依据《公证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提交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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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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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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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999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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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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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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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五十四条、五十九条、六十一条
2.部门规章—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四十四条、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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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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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定期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对律师事务所开展年度考核工作;对律师进行定期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2.处置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3.移送责任或信息公开责任: 及时将自身做出的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统一安排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基本信息和年度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4.事后管理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组织、队伍、业务情况的统计资料、年度管理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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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六十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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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999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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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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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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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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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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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1.检查责任: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2.处置责任: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发现有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将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开信息。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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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999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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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行政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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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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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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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责任: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基层法律工作者进行年度检查。
2.处置责任: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发现有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该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检查结果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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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999033
|
|
| 14
|
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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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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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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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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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和各区县司法局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范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请市司法局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司法局研究决定,市司法局进行表彰;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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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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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999033
|
|
| 15
|
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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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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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一条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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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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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区县司法局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请市司法局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司法局研究决定,以市司法局进行表彰;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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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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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99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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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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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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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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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规章—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2.部门规章—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1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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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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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律师协会和各区县司法局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请市司法局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司法局研究决定,以市司法局进行表彰;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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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0825-599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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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1.部门规章—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
2.部门规章—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五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市基层协会和各区县司法局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请市基层协会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司法局研究决定,以市司法局进行表彰;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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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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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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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0825-5999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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