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六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一节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六十三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85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取消省内转移业务,比照个人续保业务办理。在原参保地和新就业地已经分别参保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办理个人停保业务,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合并账户业务。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存在欠费、劳动关系尚未终止等情况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申请,办理个人缴费暂停业务,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可办理新参保业务,个人账户暂不合并,但个人权益可以合并记录并提供。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省内最后参保地合并养老保险关系后,通过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级平台为其办理跨省转移接续手续。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满3年以上(含)的,由补缴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文书或其他材料。有一次性缴费记录但缴费记录没有对应所属缴费年月的,应往前分年度(或月底)分摊记载缴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