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四川省《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文件规定,现对行政处罚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公示。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案由) | 执法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 时间 | 处罚结果 | 救济渠道 | 执行情况 |
1 | 蓬水罚决〔2026〕01号 | 马庆柏非法淘金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 马庆柏510922*********55 | 2026年6月8日 | 1.予以警告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叁佰元整)。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蓬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蓬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执 行 完 毕 |
蓬溪县水利局
2026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