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蓬溪县兴鑫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对红江镇中学校教师宿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案件来源: 县住建局移交
被处罚单位(人): 蓬溪县兴鑫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立案日期:2022年3月14日 处罚日期:2022年4月21日
处罚文书号:蓬综执建监〔2022〕罚01号
结案日期:2022年4月22日
承办人: 唐成艳、陈龙 填写人: 杨清茜
处罚内容: 蓬溪县兴鑫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未对红江镇中学校教师宿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执行结果: 当事人于2022年4月21日将处罚款缴至遂宁银行(蓬溪县分行)
执行方式: 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