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1 | 行政处罚 | 对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退役军人 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第二十六条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 移交安置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5-5490369 | 变更 |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2 | 行政给付 | 发给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 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 | 移交安置股 | 涉密 |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3 | 行政给付 | 发给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 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 移交安置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第八十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 (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5-5490369 | 变更 |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4 | 行政给付 | 发给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资金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第七十八条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区、旗)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所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所有,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分散供养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移交安置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第八十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 (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5-5490369 | 变更 |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5 | 行政给付 | 为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发放和调整退役金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十八条 军士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 第十九条 退役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第九条 退役金区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后两个阶段发放。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按照规定逐月发放退役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退役金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和频次,调整退役金。 | 移交安置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第八十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 (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5-5490369 | 新增 |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6 | 其他行政权力 | 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五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依法优先安置。 第六条 中央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地方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实施。 | 移交安置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士兵档案、士兵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退出现役证,核实本人的身份。 3.决定责任: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做好移交安置及接收;不符合移交安置条件的,将档案材料退回。 4.事后监督责任:留存移交安置手续。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第八十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 (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5-5490369 |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7 | 其他行政权力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四十五条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的安置地为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义务兵和以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异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任何一方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退役军士已婚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退役军士的配偶为现役军人且符合随军规定的,可以在配偶部队驻地安置;双方同时退役的,可以在配偶的安置地安置;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由军队旅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异地安置。 退役军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中等以上城市安置的,应当结婚满2年。 | 移交安置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第八十七条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 (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 (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5-5490369 | 其他行政权力 |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
8 | 行政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 亡的,按相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 拥军优抚股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五条 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被挪用、截留、私分的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和工作经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责令追回。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5-5490369 | 新增 | ||||||||||
9 | 行政 处罚 | 对负有退役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负有退役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拥军优抚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负有退役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七条负有退役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5-5490369 | 变更 | ||||||||||
10 | 行政 处罚 | 对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 待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拥军优抚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予以立案。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5-5490369 | 变更 | ||||||||||
11 | 行政 处罚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行政处罚 |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拥军优抚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予以立案。 | 《烈士褒扬条例》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5-5490369 | 变更 | ||||||||||
12 | 行政 | 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 干部、退休军士的残疾性质认定和残疾等级评定 | 拥军优抚股 | 秘密 | |||||||||||||||
13 | 行政 | 发给烈士褒扬金 | 《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 拥军优抚股 |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 《烈士褒扬条例》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5-5490369 | 变更 | ||||||||||
14 | 行政 | 发给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丧葬补助费 | 拥军优抚股 | 秘密 | |||||||||||||||
15 | 行政 | 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或者向政府移交的残疾军 人抚恤金 | 拥军优抚股 | 秘密 | |||||||||||||||
16 | 行政 | 发给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拥军优抚股 | 秘密 | |||||||||||||||
17 | 行政 | 发给符合条件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 人、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1954年10月31 | 拥军优抚股 | 秘密 | |||||||||||||||
18 | 行政 | 发给符合政策规定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 的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困难补助、丧葬补助 | 拥军优抚股 | 秘密 | |||||||||||||||
19 | 行政 | 发给退出现役并移交地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 | 拥军优抚股 | 秘密 | |||||||||||||||
20 | 行政 | 优抚对象医疗费用保障 | 拥军优抚股 | 秘密 | |||||||||||||||
21 | 行政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军 士等人员抚恤优待的给付 | 蓬溪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 | 秘密 | |||||||||||||||
22 | 行政奖励 |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拥军优抚股 | 1.制定方案责任:业务股制定评选方案。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5-5490369 | 变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