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蓬溪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已经县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蓬溪县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5月10日
蓬溪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和《遂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了《蓬溪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1 适用范围
《方案》适用于发生在蓬溪县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处置工作。
《方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或PM2.5日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的大气污染。
2 应急领导机构
2.1 县专项工作小组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 组 长:蓬溪生态环境局局长
县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蓬溪生态环境局、县气象局、县委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卫健局、县文广局、县国资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及蓬溪经开区。
主要职责:
(1)负责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
(2)指导、督促、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及蓬溪经开区开展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
(3)指导、督促、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及蓬溪经开区和县直有关部门提供应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保障、救助支援;
(4)及时研究处理重污染天气重大事项;
(5)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重要信息发布。
2.2 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蓬溪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蓬溪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经科局、县公安局、蓬溪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
(1)积极主动为指挥部当好参谋助手,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传下达和处置工作的监控,督促、指导县重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处置措施;
(2)在县专项工作小组授权下,依法督查督办我县重污染天气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组织编制县我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每年6月30日前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6)承担县专项工作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专项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蓬溪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空气环境质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主持与县气象局联合开展的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和预报;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的落实;督导乡镇(街道)及蓬溪经开区组织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
(2)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服务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分析和预报,与蓬溪生态环境局联合开展空气环境质量会商、研判、预报;组织、指导人影办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县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有关涉外事务。
(4)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5)县发改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能源保障有关工作。
(6)县经科局: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依法指导重点排污企业按照《方案》采取限产、停产措施;协调成品油调配;负责督促油品升级工作,督导全县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支持全县重大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的科研工作,鼓励相关单位开展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的转化推广。
(7)县教体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幼儿园、学校应急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学生防护措施;开展相关安全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8)县公安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实施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老旧车淘汰;负责打击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违法行为。
(9)县民政局:对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紧急生活救助的群众开展相关工作。
(11)县财政局:负责进一步合理划分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承担职责范围内的重污染天气处置县级财政经费保障。
(12)县人社局:组织指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造成的社会保险等相关问题处置工作。
(13)县住建局:加强城市市容环卫管理、城市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组织城市建筑工地落实扬尘治理措施;配合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加大对城市清扫垃圾、园林垃圾、建筑垃圾等生活垃圾露天焚烧的查处力度,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落实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协调民用天然气调配。
(14)县交运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交通运输保障及汽修企业喷涂作业限停产应急实施方案;组织城市交通领域建设工地落实扬尘治理措施;保障重污染天气发生时公共交通运力;督促落实营运类车船以及相关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负责查处城区渣土车超载上路运输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营运机动车的全面普及。
(15)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并推进相关产业发展,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落实农用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16)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加强辖区内国土绿化,加强湿地保护和建设。加强计划烧荒管控,减轻大气环境污染。
(17)县商务经合局:负责协调内外资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制定、实施;配合做好黄标车、老旧机动车淘汰工作;巩固开启式干洗机淘汰工作成效。
(18)县卫健局:负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监测、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卫生防护和医疗机构加强诊疗、救治工作。
(19)县国资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属国有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工作。
(20)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对煤炭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配合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21)县文广局: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健康防护等宣传工作,推动公民、企业自愿积极参与减排;负责重污染天气旅游团队、游客等应急处置工作。
(22)县应急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配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配合开展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县消防救援大队:参与重污染天气相关应急处置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24)县综合执法局:负责配合督促建筑工地落实扬尘治理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县城建成区内工地、道路扬尘、餐饮油烟、露天烧烤、沥青塑料垃圾焚烧、露天秸秆落叶焚烧导致污染等的查处力度。
(25)乡镇(街道)及蓬溪经开区: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具体承担本辖区内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
县专项工作小组下设监测预警组、应急督导组、事件评估组和宣传报道组,指导、督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3.1 监测预警组
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警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牵头单位:蓬溪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2.3.2 应急督导组
2.3.2.1 工业应急组
负责组织对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重点工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开展检查与应急处置。检查指导重点企业应急专项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重点检查企业生产排放台账、污染治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应急预警措施落实情况;根据预警级别督促重点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等减排措施,降低污染负荷;督促砖瓦窑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加强流通环节销售的燃煤、汽油、柴油质量监管,依法处罚预警期间违规排污的企业;对油气回收装置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暂停营业和使用。
(牵头单位:县经科局、蓬溪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乡镇(街道)及蓬溪经开区,县交运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
2.3.2.2 城市综合应急组
负责督导检查与应急处置城市建成区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等污染;强化道路清扫保洁,加强对易撒漏物质密闭运输的监管;督促建筑工地、堆场等扬尘源落实覆盖、喷淋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整治餐饮场所油烟无组织排放;查处农作物秸秆、城市清扫废物、建筑废物等露天焚烧行为;整治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禁止沥青熔化作业;禁止季节性腊肉制品熏制;禁止脏车入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
(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责任单位:赤城镇、普安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蓬溪生态环境局)
2.3.2.3 城市交通应急组
负责落实机动车应急管理措施。开展道路行驶车辆的执法检查,应急期间进一步实施强制管制,加大路检路查执法力度,对老旧车辆采取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加大重型柴油车辆路检频次,查处冒黑烟、超标排放的重型柴油车辆;倡导民众乘坐公共交通出行;强化交通指挥,保障道路通畅,协调增加公交运力。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蓬溪生态环境局、县交运局)
2.3.2.4 健康防护应急组
负责加强重污染天气疾病防控相关知识宣传;组织医疗机构对患病人群开展医疗救治;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组织幼儿园、学校减少、停止户外活动或实施停课,开展相关健康防护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减少或停止各类户外建设、大型活动;负责车站、学校等人群密集公共场所人群妥善疏散。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文广局;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交运局)
2.3.3 事件评估组
负责对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影响、危害,对各地、各相关部门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情况,以及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开展评估,对各地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联动性和工作力度开展评价,总结经验教训,规范和加强今后应急处置工作。
(牵头单位:蓬溪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乡镇(街道)及蓬溪经开区,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
2.3.4 宣传报道组
负责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责任单位:乡镇(街道)及蓬溪经开区,蓬溪生态环境局、县经科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教体局)
2.4 专家组
由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监测、气象气候、大气环境、应急管理、环境评估、危险化学品、城市规划、能源、建设、机动车、农业、卫生、教育等相关专业,主要负责为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会商
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强化会商研判,重污染天气期间每日分析研判大气环境形势,及时提出启动、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 城市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各级别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或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大于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大于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大于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大于2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大于3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3 预警发布
区域预警发布:预测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提前1—2天发布区域预警信息。
城市预警发布:预测达到城市预警条件时,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保障应急响应措施有效落实。
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发布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气象条件等。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西南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或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预警文件时,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变化,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立即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4 预警调整和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当按一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以较高级别的预警标准启动预警。
预警解除以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工作小组通知为准。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区域预警时,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4.2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2.1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 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县直部门按照责任分工督导各地应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文广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发布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文广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减少能源消耗。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必要时可推行公交免费或优惠乘车政策。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
1)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2)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打桩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拆除、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1次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工地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2次/日。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以上强制性措施保证全社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均达到1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
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
1)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清单及相关管控要求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2)每日8:00-18:00期间,停止房屋修缮、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均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
4.2.2 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文广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发布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文广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减少能源消耗。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必要时可推行公交免费或优惠乘车政策。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
1)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申报A级、B级绩效等级和引领性企业,要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2)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打桩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拆除、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2次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工地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3次/日。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以上强制性措施保证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均达到2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
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
1)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清单及相关管控要求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2)全天停止房屋修缮、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均达到全社会排放的20%。
4.2.3 Ⅰ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宣传、文广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发布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警示,引导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督导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重污染天气时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宣传、文广旅游部门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信息建议,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减少能源消耗。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必要时可推行公交免费或优惠乘车政策。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重污染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
1)工业源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红色应急响应减排措施。在强制性污染减排基数的基础上,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规定的减排比例和减排措施采取限产、停产和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
2)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土石方转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打桩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拆除、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基坑护坡粉浆作业;停止石材切割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3次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等停止露天作业。工地扬尘物料堆场100%覆盖,施工工地、裸露地面洒水频次不少于4次/日。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必须六不准”(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覆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4)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督导相关企业严格落实季节性调控生产措施。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根据气象条件采取人工增雨等气象干预措施。
以上强制性措施保证全社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均达到30%以上,其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
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
1)列入限产、减排名单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清单及相关管控要求执行限产、减排措施;列入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的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排放的设备(生产线)全部停用(停产)。
2)全天停止房屋修缮、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汽修企业开展喷涂作业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施工作业,停止市政设施和道桥防腐维护作业、大型商业建筑装修、外立面改造、防水作业、道路沥青铺设、人行道护栏、道路交通隔离栏、道路标线和标识以及广告等的涂装或翻新作业(应急抢险工程除外)。
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均达到全社会排放的30%。
4.3 应急减排清单
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是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清单组成。工业源清单(含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清单)包括企业具体工艺环节、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不同级别预警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相应减排量。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及非重点行业中涉气排污大户应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检查发现应纳入但未纳入当年清单的,自被发现当日起,参照执行对应行业管控措施,待下次清单动态更新时正式纳入清单。每年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评定分级,实行差异化管控,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动态更新,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并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移动源项目清单包括不同车辆类型、不同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保有量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扬尘源项目清单应包括当年施工工地信息和应急减排措施并估算减排量。
4.4 补充说明
春节、五一、国庆节假日期间,因幼儿园、中小学放假、机动车行驶数量减少、多数工业企业停产、施工工地停工,社会活动强度大幅度降低,预警期间以提醒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为主。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查性。
4.5 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督到位。县人民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加强监管、检查,加大应急行动期间各类应急措施执行力度,加大巡查频次,采取联合检查、交叉检查、夜间突查等方式确保措施有效落实。对未落实措施要求或措施执行不力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追究问责。
5 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县专项工作小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5.2 经费保障
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按规定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基础设施建设、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5.3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应急响应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4 预报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要优化调整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扩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监测点位覆盖面,加快建设区域污染物传输监测网络、污染物组分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建设和管理重污染天气预案处置指挥平台。
气象部门要以气象部门现有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平台为基础,建立和完善能见度、湿度、风等气象条件的自动监测站网,做好空气污染气象保障服务。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科学开展重污染天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生态环境和气象部门要充分利用已有的网络设备和数据库、地理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等资源,本着“节约高效、优化配置”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加快建立空气环境质量、气象数据实时共享机制和业务系统。加强重污染天气机理研究以及重污染天气形成过程研究。
5.5 信息联络保障
各乡镇(街道)及蓬溪经开区、县直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5.6 宣传教育
各乡镇(街道)及蓬溪经开区、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大气污染科普宣传教育工作,科学解读重污染成因、污染危害、应对措施,引导公众采用科学方法,主动参与应对和污染减排,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6 奖惩
6.1 表彰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1)出色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在防治重污染天气事件中,作出突出或重大贡献的,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的;
(3)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际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 监督问责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和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或严格处罚。
7 附则
7.1 方案编制
方案文本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动态更新完善,切实提高《方案》的现势性和可操作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方案修订:
(1)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方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等发生变化的;
(3)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专项小组认为应当修订时。
7.2 方案解释
本方案由现专项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方案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