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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案件信息公开

来源: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8-0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填表人: 王丽华     联系电话: 13795582551                          2019年 7月 22 日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鸣凤镇张氏卤菜店(张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61号

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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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鸣凤镇张氏卤菜店

蓬溪县鸣凤镇张氏卤菜店(张成)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没收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

2019年7月16日

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鸣凤镇禹天飞雪副食店(禹贵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市监罚字20190262

 

 

禹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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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鸣凤镇禹天飞雪副食店

蓬溪县鸣凤镇禹天飞雪副食店(禹贵中)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 、没收超过食品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处罚款。

 

2019年7月16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鸣凤镇高家庄日杂店(敬井树)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48号

 

敬井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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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鸣凤镇高家庄日杂店

蓬溪县鸣凤镇高家庄日杂店(敬井树)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处罚款。

 

2019年6月24日

 

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新胜乡玉蓉门市部(张玉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字〔2019〕0250号

 

张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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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新胜乡玉蓉门市部

蓬溪县新胜乡玉蓉门市部(张玉蓉)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

 

2019年7月1日

5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新胜乡运翠门市部(方运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49号

 

方运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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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新胜乡运翠门市部

蓬溪县新胜乡运翠门市部(方运翠)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

 

2019年7月1日

6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新胜乡方平市部(方平)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2019〕0251号

 

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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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新胜乡方平市部

蓬溪县新胜乡方平门市部(方平)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

 

2019年7月1日

7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新星乡艳萍茶馆(青艳萍)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

蓬市监罚字〔2019〕0246号

青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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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新星乡艳萍茶馆

蓬溪县新星乡艳萍茶馆(青艳萍)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

 

2019年6月 19日

8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天福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40号

 

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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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天福中心卫生院

蓬溪县天福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处罚款。

 

2019年6月17日

9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天仁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说明书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42号

 

庞洪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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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天仁医院

蓬溪天仁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和说明书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医疗器械、处罚款

2019年6月19日

10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人人乐购副食店(任安勇)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蓬市监罚字〔2019〕0254号

任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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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人人乐购副食店

蓬溪县人人乐购副食店(任安勇)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处罚款。

 

2019年7月9日

1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蓬南镇小邓串串香(邓利)经营使用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52号

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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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蓬南镇小邓串串香

蓬溪县蓬南镇小邓串串香(邓利)经营使用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处以:没收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处罚款。

2019年6月6日

1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金桥镇凯诚副食店(宋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57号

 

宋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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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金桥镇凯诚副食店

蓬溪县金桥镇凯诚副食店(宋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

2019年7月10日

1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蓬南镇天天副食批发店(李晓英)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45号

 

李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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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蓬南镇天天副食批发店

蓬溪县蓬南镇天天副食批发店 李晓英)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处罚款。

2019年06月06日

 

1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余妹副食经营店(余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22号

 

余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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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余妹副食经营店

蓬溪县余妹副食经营店(余蓉)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处罚款。

2019年06月05日

 

15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长江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蓬市监罚字〔2019〕0258号

 

何志宏

 

民证字第5109210078号

蓬溪县长江医院

蓬溪县长江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管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管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稀释液、处罚款。

2019年7月15日

 

16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赤城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蓬市监罚〔2019〕0259号

 

杨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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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中心卫生院

蓬溪县赤城中心卫生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超过失效日期的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处罚款。

2019年 7 月 16 日

  

  

  

稽查大队负责人:  陈林                            稽查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及签字:  张世桥             
法制股审查意见及签字: 张文义                          法制分管领导审查意见及签字:  徐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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