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115108210/2025-00032
  • 公文种类:其他
  •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       号:蓬府办函【2025】39号
  • 成文日期: 2025-07-21
  • 发布日期: 2025-07-21
  • 有 效 性: 有效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县主城区和经开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5-07-21 16:2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进一步推动县主城区和经开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十一届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蓬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5日

进一步推动县主城区和经开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措施

一、扩大对购房户购房政策支持范围

(一)实施阶段性购车位补贴

文件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两年内,购买新建地下车位并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每个地下车位给予车位合同价款5%的现金补贴,补贴资金在所购车位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后予以兑付给购买人。补贴办理程序按照县政府办《蓬溪县促进主城区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蓬府办函﹝2025﹞8号)执行。被征收搬迁人可以用房票购买车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提高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在县主城区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80万元。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在同等条件下提高10万元。符合遂宁市高层次人才政策的借款申请人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20万元

优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配偶在本行政区域内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按申请贷款时主贷人年龄确定。

二、对房地产开发建设依法实施政策支持

减半收取土地出让交易服务费

自文件生效之日起出让土地并签订出让合同、且未欠交土地价款的宗地,减半收取土地出让交易服务费。

允许开发企业分期开发、分期办理不动产权证

对新竞得宗地50亩以上且按照约定无付款逾期违约情况发生的开发企业,可依据土地出让方案申请分期开发、分两期办理不动产权证。取得首期已支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50%及以上土地出让价款的,可按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分期办理50%土地面积的不动产登记和规划许可证。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范围内建设完成,开发企业应将其分期开发建设情况公示告知购房者。对符合条件的开发企业,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首期土地不动产权证。缴清后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在申请登记时将两期合并登记。首期房屋销售价款进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扣除工程建设费用后,直接支付剩余土地价款。后期缴纳的全部剩余土地价款不得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

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缴纳时限

对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程序报政府审批同意后延期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延期不产生滞纳金(违约金),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缴款时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新供应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为拍卖土地起始价的20%,增加银行保函(见索即付型)作为竞买人参与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首次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30%,其余价款按合同约定缴纳。

优化审批和验收程序

对新开发项目开通绿色审批服务通道,优化施工许可等其他事项审批时限。对建设体量大、周期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可以分期验收。对已取得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消防验收、竣工验收报告的房地产项目,由建设单位作出限期移交其他资料的承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容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九)优化车位销售

对已经竣工验收备案且符合交付使用条件2年的未售产权车位,开发企业应当在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公示车位处置方案,经公示60日后仍无小区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可销售给非本小区业主。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可依据清算决定将未售产权车位登记在股东名下。登记在股东名下的产权车位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本小区业主。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鼓励国有企业、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开发项目存量车位。

(十)优化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

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重点监管资金由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下调至1.0倍。其接受预售资金监管的开发项目,除留存资金外的重点监管资金可突破形象进度和比例进行拨付,项目重点监管资金余额住房按100元/平方米、车位按50元/平方米标准留存。

(十一)允许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用于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开发企业在取得项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后,允许将预售监管资金用于缴存项目未出售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二)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

自2025年4月3日起,凡与公积金中心合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阶段性担保的,不再缴纳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原已缴纳的贷款保证金(含银行保函、房屋担保)按原政策执行,已审核未放款项目的贷款以发放时的政策规定为准。

三、优化停车位规划配置

(十三)优化机动车停车位配置。住宅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方面,社会性投资项目已取得土地未建设的地块,车位配比调整为不低于0.8个/户;已取得部分预售许可并进行部分销售的项目,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允许设置微型车位、子母车位并纳入停车位指标核算,占比不超过停车位总数的20%。政府性投资已过规未实施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调整为不低于0.6个/户;已过规部分实施的安置房项目,按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地下车位可按0.8个/户配置,允许设置微型车位、子母车位并纳入停车位指标核算,占比不超过停车位总数的20%。新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车位配比按不低于0.8个/户配置,新取得土地的安置房项目车位配比按不低于0.6个/户配置商业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方面独立商业项目可设置地面停车场,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10%;配建商业或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项目可设置地面停车场,但地面停车场的机动车停车位数量须小于项目中商业及公共服务设施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30%。地面停车场应集中布置,结合市政道路合理组织交通,并进行绿化美化设计。

四、鼓励“好房子”项目开发建设

(十四)根据县域建设规划,结合城市更新、城乡融合发展等重点项目实施,因地制宜,优化规划,加大面积适中、配套完善、交通便利、生态环境良好的优质地块供应,根据市场需求,保障“好房子”项目建设土地高品质供给。统筹完善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特别是加强教育资源和医疗康养配置,保障购房业主子女就近享受入学资格和方便群众医疗保健,为群众提供更优质的生活服务空间,增强区域品质和市场吸引力。

十五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项目规范》要求,实施全流程质量管控鼓励房开企业按照“好房子”标准提升规划设计风貌品质,开发多元化、高品质住宅产品支持配置更开敞、舒适的景观阳台,利用架空层打造更丰富、便捷的公共共享空间,满足高品质居住空间需求。房开企业可申请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好房子”开发建设协议,项目需按协议约定标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无信访稳定等遗留问题,经评定符合“好房子”协议建设标准的,由县财政一次性根据总计容面积,给予每平方米70元的政策奖励。

十六帮助指导“好房子”项目实施专业化、高品质物业服务,根据“好房子”品质实施相应的物业服务标准,实现质价相符,为购房户提供与房屋品质相适应的优质物业服务。以优质物业服务,增强楼盘吸引力。鼓励优质物业企业参与好房子物业服务。

(十七)鼓励开发企业面向企事业单位开展团购活动。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组织开发企业、银行、有意愿购房户座谈,就购房按揭、户型需求、装饰装修等提前商讨。

(十八)对“好房子”项目优先推荐进入“白名单”项目,帮助开发企业融资筹资,进一步降低开发企业融资建设成本。

(十九)鼓励本地企业与外地优质房企,特别是知名龙头企业合作开发,降低项目开发风险。经招商引资引进的优质企业参与开发的,依法依规享受相关招商引资政策。

(二十)县级相关媒体在参与好房子项目宣传推广上,可在宣传推广费用上给与优惠,将好房子理念进行全面推广,扩大改善性住房需求人群需求面。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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