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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春雷行动2026”典型案例(第一期)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6-02-27 15:3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为守牢市场监管领域安全底线,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构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我局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蓬溪县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蓬溪县某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药品调配台的“乳酶生片”195片、“灰黄霉素片”7片、“呋喃唑酮片”75片已超过了有效期,违法所得10.36元。同时当事人未提供上家资质及购进票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九条,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乳酶生片”195片、“灰黄霉素片”7片、“呋喃唑酮片”75片,罚没款共计20010.3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蓬溪县蓬南镇某眼镜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2025年12月8日,我局对被投诉举报的蓬溪县蓬南镇某眼镜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的“海俪恩清润®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未收集查验供货商的资质、购货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等资料,未建立销售记录。经核算,违法所得1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没收“海俪恩清润®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2盒、罚没款共计3015元的行政处罚。

三、四川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5年10月28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四川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山药”和“尖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5年10月29日,我局协同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尖椒”和“龙眼”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上述食品检验结果均为不合格。当事人收集有上述食品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资质证明。经核算,违法所得548.4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没款共计3048.45元的行政处罚。

四、船山区某家用电器经营部举办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未按规定报备和对外宣传推介活动未全程录像保存备查案。

2025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蓬溪县红江镇红江村3社对当事人船山区某家用电器经营部举办的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进行现场检查。2025年11月22日至26日,当事人跨区域在蓬溪县红江镇红江村3社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销售銅梁龍®龙泉米和惠因美®驼奶初乳高钙益生菌粉,未在蓬溪县进行食品经营备案,且举办宣传推介活动未提前三个工作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亦未全程录像保存备查。经核算,违法所得44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没款共计5445元的行政处罚。

五、蓬溪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5年4月30日,蓬溪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从射洪市某燃气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2025年5月26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达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该公司在售的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铜片腐蚀(40℃,1h)项目为不合格。2025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液化石油气已销售完。当事人提供了购进票据、供货商提货单、该批次液化石油气产品分析检验合格报告,并制作了《液化石油气罐车装卸记录》。经核算,违法所得1057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罚没款共计45671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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