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蓬溪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预公告》,拟征收鸣凤镇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经研究决定,现将蓬溪高铁南站连接线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蓬溪高铁南站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
(二)项目用地位置、范围、现状(详见附表)。
拟征收土地明细表 | ||||||||||
单位:公顷 | ||||||||||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县 | 镇 | 村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蓬 溪 县 | 鸣 凤 镇 | 红 光 村 | 5 | 0.0012 | 0.0012 | 0.0012 | ||||
7 | 2.6163 | 2.6152 | 0.9432 | 0.0258 | 1.3709 | 0.2753 | 0.0011 | |||
8 | 0.4885 | 0.4885 | 0.3761 | 0.0413 | 0.0711 | |||||
9 | 1.6684 | 1.4560 | 0.7238 | 0.0429 | 0.4264 | 0.2629 | 0.2124 | |||
晒 金 村 | 3 | 1.5178 | 1.5178 | 0.9365 | 0.2064 | 0.3749 | ||||
4 | 0.0251 | 0.0251 | 0.0210 | 0.0041 | ||||||
5 | 2.6620 | 2.5411 | 1.2996 | 0.0139 | 1.0135 | 0.2141 | 0.1209 | |||
6 | 0.3067 | 0.3067 | 0.2241 | 0.0826 | ||||||
集体 | 0.4577 | 0.4577 | 0.4290 | 0.0050 | 0.0237 | |||||
集体土地小计 | 9.7437 | 9.4093 | 4.5045 | 0.5116 | 3.0845 | 1.3087 | 0.3344 | |||
国有土地小计 | ||||||||||
合计 | 9.7437 | 9.4093 | 4.5045 | 0.5116 | 3.0845 | 1.3087 | 0.3344 | |||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拟用于公路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等规定,我县征收农用地按照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其中土地补偿占比30%,安置补助占比70%。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按照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执行。鸣凤镇晒金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9800元/亩,鸣凤镇红光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7800元/亩。
(二)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0〕121号)执行。
四、人员安置及社会保障
被征地农民应安置人员实行社会保障安置、多途径就业等方式安置。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鸣凤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委托鸣凤镇人民政府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和村、村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期为30日,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本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逾期视为无意见。
附件:蓬溪高铁南站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征地土地位置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