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六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节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第七十条 我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10号)等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省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续时,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接收的转入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手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接收的转入金额记入个人账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应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