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金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临时用地申请书》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蓬溪县金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临时使用遂宁市蓬溪县金桥镇吉福社区0.9286公顷土地(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9133,林地0.0153公顷),用于四川省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特色产业园项目施工便道、临时生活用房等。
二、使用期限届满,你单位须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并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三、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四、你公司应按照自然资源部《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五、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