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房屋所有权登记

来源: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3-09-0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申请材料:

   1、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④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⑤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⑥房屋测绘报告;⑦其他必要材料。


   2、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④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⑤其他必要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3、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④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⑤其他必要材料。


   4、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登记申请书;②申请人身份证明;③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④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⑤其他必要材料。

 

   收费标准:

   ①登记费: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每件550元,登记费中含权属证书费,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收工本费10元。
   ②房屋交易费:住房交易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3.00元/平方米(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1.5元/平方米;存量住房6元/平方米(双方各承担50%)。
   非住宅房屋交易手续费、赠与房价1%;买卖成交价1.8%;置换兼并式合并、作价入股、评估价0.7%;国有企业改革过程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评估价0.5%;交换等性质:评估价1%(双方各50%)。

 

  办理时间: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5个工作日

 

  经办部门:房管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