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蓬溪县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遂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遂宁市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亮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遂食药监管发〔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次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部署,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食品和药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在生产加工、流通领域、餐饮服务三个环节针对重点产品食用油、乳制品、调味品、酒类、鲜活水产品、保健食品等6大类品种,全面排查质量安全隐患,重点检查原料和成品的索证索票、台账登记、进货验收,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以及对采购食品添加剂不按照“五专”要求管理的治理力度,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指标的监督抽检。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典型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通过对大案要案的查处,达到震慑违法行为的目的,同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落实主体责任。
1.食用油专项整治。以市场上经营的油类食品菜籽油、玉米油、花生油、调和油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掺杂掺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使用霉变油菜籽、花生、大豆或未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油脂等原料生产食用油的行为;严厉打击回收使用食用油和使用极性组份、过氧化值、酸价超标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2.乳制品专项整治。以液态奶、婴幼儿配方乳粉特别是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为重点,全面排查工业明胶、β—内酰胺酶、三聚氰胺、黄典霉毒素M1和阪崎肠杆菌等隐患。严厉查处企业销售过期及变质的乳制品;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乳制品不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的乳制品等违法行为。
3.调味品专项整治。以自制火锅底料、豆瓣、辣椒粉(酱)、麻辣烫调料等为重点,全面排查非法添加罗丹明B、苏丹红Ⅰ-Ⅳ、罂粟壳等。严厉打击在火锅底料制作过程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的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含罗丹明B、苏丹红的豆瓣、辣椒粉(酱)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恶意非法添加,全面整治带有行业性的隐患和“潜规则”问题。
4.酒类专项整治。以白酒特别是散装白酒为重点,全面排查
非法添加甲醛、工业酒精、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邻苯二甲酸酯等。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用甲醛、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白酒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无标识、标识不全、虚假标识或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违法行为。
5.鲜活水产品专项整治。以进入批发、零售及农贸市场和餐饮服务单位的草鱼、鲤鱼、对虾等鲜活水产品为重点,全面排查违法添加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等。严厉打击销售、使用非法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的水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含有禁用药物水产品的违法行为。
6.保健食品专项整治。以减肥、辅助降血压等功能保健食品为重点,全面排查违法添加西布曲明、阿替洛尔等,严厉打击销售含有非法添加化学药物成份保健品的违法行为。
(二)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
在药品和医疗器械领域严厉打击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查实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从严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做好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及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县局对重点案件进行公开挂牌督办。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一律按程序和要求上报市局列入“黑名单”并对社会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停止受理其申报的药品行政许可事项,并加大对其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个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在规定时限内有关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问题产品坚决予以召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落实药品召回的责任。对发现药品出现质量缺陷的,企业应立即停止产品销售,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问题产品,并及时销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召回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召回不力的,立即责令企业整改,并公开召回信息。对查获的假劣药品,坚决依法处理。对执行召回不力和市场清理不彻底的,予以严肃处理。
1.中药违法生产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打击从非法渠道购用提取物;打击使用假冒伪劣中药材、中药材非药用部位和被污染或提取过的中药材生产药品;打击中药饮片生产中增重染色和掺杂掺假;打击外购非法加工的中药饮片改换包装标签销售。
2.化学药品违法生产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打击使用化工原料、非法包装材料和不符合药用要求辅料生产药品;打击委托无资质企业生产药品和接受无资质企业委托生产药品;严禁未经批准委托生产药品;严禁企业委托生产无包装产品;查处违规生产含麻复方制剂的行为,严禁麻黄素原料在企业间调剂使用。
3.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严禁制售染色增重、掺杂使假等假劣中药材;严禁药渣废料回流市场;严禁销售中药饮片、
中成药或化学药品;严禁销售毒性药材、保护动植物制品。
4.药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超方式、超范围经营;打击药品批发企业出租出借企业资质、柜台或接受挂靠经营,冒开、虚开发票和使用虚假发票等违法行为;打击从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等非法渠道购买药品的行为;严禁将药品销售给未取得合法资质的企业和单位使用;严查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和含麻复方制剂不凭身份证销售。
5.网上违法售药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打击网上销售假劣药品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对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或药品交易资质,存在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违法药品销售行为的网站,依法按程序实行一律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直至吊销互联网药品交易资质;对未取得资格,非法从事药品销售的网站,一律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销售假药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规范医疗使用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未建立购进验收制度,储存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的问题;整治使用过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不按规定销毁,且无相关记录的问题;整治植入类产品不能一一追溯的问题;整治不按规定和要求配制、包装医疗机构制剂的问题。
7.医疗器械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场所和储存设施、条件不符合要求和仓库地址与审批不一致的问题;查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健全,购销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的问题;查处未在核定经营范围和类别之内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8.医疗器械违法生产行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按规范和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三、整治工作安排
(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12月31日至2014年1月10日)。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确定整治工作重点,明确工作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通过多种形式,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案例警示,提高诚信守法经营意识。积极向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切实提高广大群众防范食品风险的意识和能力。
2.第二阶段:全面开展阶段(2014年1月11日至3月31日)。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网格化管理原则,及时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开展自查自纠;严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督促企业切实加强食品原料采购管理,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严防企业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认真落实,逐一核实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3.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4月上旬)。对本辖区“亮剑行动”整治工作进行检查总结,查漏补缺,进一步完善监管措施,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接受局检查组对稽查大队、监管所,相关股室专项整治工作督查验收。稽查大队、监管所,局相关股室于2014年4月2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局“亮剑行动”办公室。
(二)药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
1.第一阶段:动员部署自查阶段(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3月)。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宣传动员,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重点,迅速落实部署,认真开展自查。各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完成自查整改后,各监管所将自查报告和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股。
2.第二阶段:集中整治查处阶段(2014年4月至9月)。稽查大队、监管所,局相关股室要围绕“亮剑行动”的各项重点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逐一开展现场检查,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品种开展专项抽验,完善工作档案。县局将对重点企业集中开展督查抽查。现场检查及监督抽验工作应于8月20日前完成。生产企业检查面要达到位100%,经营企业检查面不低于60%,医疗机构和零售企业检查面不低于30%。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问题,要监督企业尽快落实整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一查到底,实行“严查、严打、严办,零容忍”的“3+0”措施,依法严厉查处;涉及辖区外的,应及时函告相关食品药品监管局协查。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要按规定上报市局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并予以公布。涉嫌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0月)。稽查大队、监管所,局相关股室应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评估,巩固整治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总结报告应于2014年10月10日前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局“亮剑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专项行动总体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建议和长效机制建设等内容。已查实并处罚的企业以及已立案尚在查处的企业名单应一并上报。对已查实并实施处罚的企业,要详细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
四、工作分工
食品生产监管股:组织开展生产环节食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生产环节食品监督抽查工作。
食品流通监管股:组织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专项治理、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查和快速检测工作。
餐饮服务监管股:指导督促地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和不当行为。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管股: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环节的专项检查;组织实施药品、化妆品生产专项检查,拟订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流通环节药品、化妆品质量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整顿药品流通秩序行动负责互联网药品、化妆品交易服务行为和信息的监督工作,协助稽查机构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大队:负责案件查处和大案要案督办工作;针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品种,在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的指导下,开展专项抽验工作。
办公室:负责新闻宣传、违法违规行为媒体曝光、新闻发布等工作。
政策法规股:等有关股室依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开展相应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亮剑行动”作为重要的阶段性任务,明确工作机构和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实施。
(二)依法履行职责。监督执法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坚决防止地方保护,坚决杜绝有案不查、重案轻办、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的问题。监管人员要自觉遵守监督执法和廉政工作纪律,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业吃请和礼金等。
(三)强化部门联动。要加强部门联动,密切与有关部门的
协同配合,争取支持,形成打击整治的合力。对涉嫌触犯刑律的,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违法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移交互联网管理部门处理;对存在违法购销药品行为的诊所,依法处理后移交卫生计生部门。
(四)保持高压态势。要坚持“四个一律”:对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查处;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生产经营资格;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对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一律召回下架。要坚持“严”字当头,对违法违规企业,必须采取“严查、严打、严办,零容忍”的“3+0”措施。县局将适时开展抽查、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案件查处工作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五)强化协作沟通。稽查大队、监管所,局相关股室每月15日和次月1日前分别向县局“亮剑行动”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主要成效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工作数据。
蓬溪县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
“亮剑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张启先 局长
副组长:沈刚副局长
万博伦纪检组组长
刘阳副局长
成员:袁君药品总监
段毅食品总监
宋大勇稽查大队队长
吴梦办公室主任
唐洪霞政策法规股股长
王柳食品生产监管股股长
段毅食品流通监管股股长
黄伟餐饮服务监管股股长
谢兰君药化股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大队,由宋大勇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亮剑行动”的具体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资料上报等。联系人:李方,电话:13684423860,电子邮箱:4645356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