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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

来源:蓬溪县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21-01-22 11:0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世纪品尚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1〕007号

梅小英

92510921MA65JYKT3B

蓬溪县世纪品尚超市

蓬溪县世纪品尚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

2021年1月18日

 

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醉翁卤菜经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1〕008号

 

 

胡芸嘉

92510921MA65G1F59G

蓬溪县醉翁卤菜经营店

蓬溪县醉翁卤菜经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处罚款。

2021年1月19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醉翁卤菜经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1〕009号

 

 

胡芸嘉

92510921MA65G1F59G

蓬溪县醉翁卤菜经营店

蓬溪县醉翁卤菜经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处罚款。

2021年1月19日

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味绝美蛙鱼头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蓬市监罚字〔2021〕005号

 

李佩纹

510921600162628

 

蓬溪县味绝美蛙鱼头

蓬溪县味绝美蛙鱼头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

2021年1月18日

5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御恋奶茶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1〕020号

 

曾红兵

92510921MA6BMPMH5P

蓬溪县御恋奶茶店

蓬溪县御恋奶茶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

2021年1月18日

6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青青火锅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蓬市监字〔2021〕006号

敬军

92510921MA63TT2A23

蓬溪县青青火锅店

蓬溪县青青火锅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警告、处罚款。

2021年1月18日

7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程大嘴美蛙鱼头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蓬市监罚字〔2021〕004号

卢小波

92510921MA67TNWY78

蓬溪县程大嘴美蛙鱼头店

蓬溪县程大嘴美蛙鱼头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

2021年1月19日

8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赤城镇小俊美容服务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1〕011号

刘小俊

510921600166029

蓬溪县赤城镇小俊美容服务部

 

蓬溪县赤城镇小俊美容服务部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停业整顿。

 2021年1月22日

9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姚邦好未悬挂登记卡和健康证明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蓬市监罚字〔2021〕0013号

姚邦好

510921********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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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邦好未悬挂登记卡和健康证明以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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