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八章 基金财务-对账管理

来源: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1-07-14 09:3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八章 基金财务

第五节 对账管理

第一百三十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业务财务一体化的要求,建立财务业务对接机制,保障业务流和资金流匹配。

第一百三十一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与财政、税务部门核对,确保财政补贴收入、税务征收收入等一致;上、下级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应按月核对上解下拨基金收支,确保省内和市(州)内平衡;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月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余额,确保账实相符。

第一百三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对发现差异的,应逐笔查明原因,按规定调整至相符。暂收、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予以偿付或收回。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