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申请异地就医备案时,直接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到省级统筹地区如海南、西藏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医的,可直接备案到就医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实行“一次备案,长期有效”。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申请变更。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实行“一次备案,半年有效”。因病情需要且由具备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的,凭相关资料可实时变更。参保人员因参保险种等参保关系发生变化的,凭相关资料可实时申请变更;参保地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