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教育局 遂宁市物价局 文件 遂宁市财政局 遂价费[2007]24号
遂 宁 市 物 价 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 遂 宁 市 教 育 局 关于我市2007-2008学年度中小学 教育收费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属、园区学校,改制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央、省委、市有关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现将我市2007-2008学年度教育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各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管理规定 市直属学校、市城区小学、三园区实行“一费制”收费的学校和高中学校2007-2008学年度教育收费仍然执行遂宁市物价局、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教育局《关于市直园区学校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遂价费[2006]18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全市6所改制学校教育收费仍然执行遂宁市物价局、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我市改制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遂价费[2006]19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各县(区)、三园区学校,凡已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学校的学生收费仍执行遂宁市教育局、遂宁市物价局、遂宁市财政局《关于2006年春季中小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遂教发[2006]5号)文件关于新机制学校学生的有关收费规定执行;县(区)普通高中阶段教育收费仍然执行遂宁市物价局、遂宁市财政局、遂宁市教育局《关于市直园区学校2006年秋季学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遂价费[2006]18号)规定的收费项目,各县(区)按管理权限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突破2006年收费水平。 二、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 (一)住宿费只能向住校学生收取,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住校,更不能对未住校学生实行区别对待。 (二)借读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由流入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就读,其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城市学校借读生的界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通报物价、财政和向社会公示。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收取借读费的借读生不再缴纳杂费。 (三)认真执行高中择校费“三限”规定。高中择校生每年招生比例按每个学校招生人数计算,并严格控制在当年学校招生计划的30%以内。必须坚持在确定的择校生最低分数线上择优录取,严禁擅自降低录取分数线和扩大择校生比例,严禁超出择校生计划以举办“计划外班”等名义额外招收高收费学生,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择校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收取择校费的择校生不再缴纳学费。 (四)严格执行“两免一补”政策规定。市城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贫困家庭子女,父母双亡或父母一方为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家庭子女,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导致一时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子女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五)经省教育厅、市教育局批准的改制学校,在没有严格达到“四独立”要求时,严禁执行改制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经批准实行收费的改制实验学校,一律不得纳入新机制的政策范围,否则将严肃查处。 三、强化管理职能,严禁越权批费 (一)关于新增服务性收费问题。新增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上报省财政、物价等部门批准。凡未经省上下文批准的,均属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各地应认真清理纠正。 (二)关于基层教研室及学校自印资料费用等问题。各教研室发行的学生复习资料、学生单元测验题及试卷,学校自编的校本教材以及自印的复习资料、试卷等,要本着教育教学必需的原则,尽量精简优化。其费用一律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学校不得以此向学生另行收取任何费用。按照规定收取的教科书、作业本代收费,期末必须与学生按时结算及时、如数退还余款,严禁不结算或退费不彻底的象征性结算行为。 (三)关于军训收费问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止收取军训费。根据省教育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意见》(川教[2004]169号)精神,所需经费应由地方和学校予以安排,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军训费。对军训中学生自己使用的部分物资以及伙食费,应本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成本收费的原则,由学校代收。 (四)关于信息技术教育的收取问题。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基本配备标准》(川教函[2004]319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函[2005]15号)的要求,实行逐校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合格的学校,才能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未经检查验收或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学校,不得收取信息技术费。 (五)关于校内管理卡收费问题。学校实行校园一卡管理,不得向学生收费;因学生丢失、损坏需申请补领校内管理卡,由学校向同级物价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由物价部门核准制卡成本,向学生收取。 (六)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函》(川价函[2007]190号)规定“今后5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因此,各级物价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认真执行中、省文件精神,五年之内不得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 四、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收费监管 (一)坚持结算和监审制度。对于代收费应严格坚持期末结算制度,一律按时结算,多退少补。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第25号令)的有关规定,各学校应在期末将代收费结算情况报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物价部门每年应对各学校所收学费、代收费进行一次定期监审,对违反规定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同时各地要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 (二)坚持收费公示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和形式。学校要在校内通过设置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和减免政策等内容,做到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让老百姓看得懂,学校说得清、留得住。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等乱收费通过收费公示“合法化”。学校在招生简单中要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在学期末通过收费结算单等方式向学生和家长报告本期学校收费、结算情况,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向各级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举报。 (三)坚持“收支两条线”,规范收费票据管理。教育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坚持“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据实填写每个项目的金额。学(杂)费、信息技术教育费、住宿费、借读费、择校费、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分别记入票据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课本费、作业本费、补习费、自行车寄存费、城市小学托管费等分别记入票据中的代收费项目,集中汇缴。 (四)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查处乱收费。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取消自立项目收费,纠正提高标准收费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上缴财政或及时组织清退违规多收费用。对违反规定指定、推荐教辅材料的,要坚决纠正;对查处的有关问题适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直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遂宁市物价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宁市教育局 二ΟΟ七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 学校 教育收费 通知
抄送:四川省物价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市纠风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遂宁市物价局 2007年7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