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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蓬溪县2010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来源:蓬溪县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15-03-03 22:1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蓬溪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2010年第2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请示》(蓬府[201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县级的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将蓬溪县文井镇马马槽井村7社,杨龙庙村10、13社, 蓬南镇风英村2社,乐安村6社,三台村1、8社。天平村1社集体农用地18.2950公顷(其中:非基本农耕地16.110公顷。其他农用地2.185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将本批次批准转为的建设用地和上述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1.1320公顷,未利用地0.170公顷,合计19.5970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莲溪县2011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

三、同意将被征收单位621名农业人口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由蓬溪县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安置。

四、蓬溪县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切实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征地农转非人员全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蓬溪县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做好地质灾容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用途、相关政策法规及 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供地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六、本批文直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实施征地的言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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