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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六章 关系转移接续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来源: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1-06-28 14:2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六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三节 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六十八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4〕266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暂不实行全省统一接收、统一转移接续,由各部队与安置地、新参保地或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对接,安置地、新参保地或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按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接收部队划转转移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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