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刘兵、申仁艳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房屋建设案
案件来源: 蓬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来函
被处罚单位(人):刘兵 身份证号码:510************515
立案日期:2021年12月22日 处罚日期:2022年1月20日
处罚文书号:蓬综执〔2022〕罚字规-01号
结案日期:2022年1月24日
承办人: 陈映军、唐成艳 填写人: 杨清茜
处罚内容: 刘兵、申仁艳在蓬溪县鸣凤镇新建街35、37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修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即处罚款人民币10962.3元。
执行结果: 当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将处罚款缴至遂宁银行(蓬溪县分行)
执行方式: 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