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原每人每月75元的基础上增加18元,达到每人每月93元。此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惠及1195万待遇领取人员,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参保城乡居民的关心关爱。
我县在2018年9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时已予兑现,并对1至8月增加部分予以补发。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不冲抵或替代各地此前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下一步我省将通过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