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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相关政策(四)

来源:县就业局 发布时间:2021-08-26 15: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见习补贴资金管理

(一)补贴方式。见习补贴采取先发后补的方式。见习期间,先由见习基地按月向见习生支付生活补助,再由基地根据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按季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见习补贴资金。各级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见习基地的见习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再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无异议的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设立的专户上,再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资金拨付到就业见习基地在银行设立的账户。

(二)补贴标准。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其中,国家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20%,省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10%。

(三)申请补贴资料。申请就业见习生活补贴资金时,需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附件9)、《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附件10)、经本人签字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支付明细表(或银行提供的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明细表)、《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书》(附件7)、见习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大学毕业证》三证的复印件、见习基地银行账户等其他相关资料。

(四)监督管理。就业见习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和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资金申报、拨付、使用过程中,有虚报、谎报见习人员人数及期限,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并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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