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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7-26 16:46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蓬溪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十一届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8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完善政府投资决策,加强政府投资监督管理,细化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审批、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程序,正确把握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政府投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蓬溪县人民政府出台了《蓬溪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促进政治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推动全县重大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川府规〔2022〕5号)、《遂宁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版)》(遂府规〔2023〕5号)、《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遂宁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概算调整办理程序(修订版)》(遂府办发〔2023〕4号)、《蓬溪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蓬委办发〔2024〕6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十三章72条,完善了政府投资决策程序、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变更和延期办理程序、概算调整和工程投资变更报批程序等,规范了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但未超合同价(中标价)的相关程序。

第一章总则。明确《实施细则》适用范围,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了四种投资方式,即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规范了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明确政府投资项目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前期工作深度,规定了项目审批文件有效期。同时结合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规模、所属行业等,确定了需要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五种情形。

第三章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规定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申报材料及申报程序。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审批部门批复文件实施项目建设,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投资概算调整的原因只能是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三个方面。

第五章项目发生变化、延期开工办理程序。规范了项目单位变更、项目名称变更、项目延期开工等报批程序。其中特别规定已争取到中央、省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变更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国家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上级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变更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总投资。

第六章概算调整办理程序。强调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报大建小,应当严格按照变更审定的内容实施,不得再进行调整。调整额度在20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调整额度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同意;调整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县人民政府县长审批同意;调整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县发展改革局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概算调整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或专家出具书面调整审查意见,其中,调整额度在100 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调整额度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第七章工程投资变更办理程序。结合县重大经济决策事项有关规定和蓬府办函〔2021〕61号文件,对报批程序进行调整。对预留暂列金的项目,工程投资累计变更金额在暂列金范围内且单次单项变更200万元(含)以上的和累计变更金额超过暂列金且单次单项变更1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业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对未预留暂列金的项目,工程投资变更按概算调整审批程序履行相关手续。同时,对投资变更未超过合同价(中标价),但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以及上级审批项目、政府采购工程变更办理规定进行明确。

第八章项目竣工验收。明确项目竣工验收、决算、结算办理程序。

第九章项目资金管理。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年度财政预算审核当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资金拨付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严格按照年度计划、预算、建设程序、工程进度进行支付,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余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章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明确项目结算组织方式、审核方式等。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强调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项目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合同履约管理。

第十二章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政府投资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对于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情形、负责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及有效期等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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