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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唐春在赤城镇东街74号违规倾倒泥土案)

来源:蓬溪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23 10: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案    由:唐春在赤城镇东街74号违规倾倒泥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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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人):  唐春   身份证号码:510*********115

立案日期:2021年9月6日   处罚日期:2021年9月17日

处罚文书号:蓬综执〔2021〕罚字赤城-003号

结案日期:2021年 9月22 日

承办人: 梁伟华、杨光波       填写人:   杨清茜

处罚内容: 唐春2021年8月31日在赤城镇东街74号违规倾倒泥土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即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执行结果: 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将处罚款缴至遂宁银行(蓬溪县分行)

执行方式: 自动履行              归档日期:2021年 9 月22日

保存期限: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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