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唐春在赤城镇东街74号违规倾倒泥土案
案件来源: 12345举报
被处罚单位(人): 唐春 身份证号码:510*********115
立案日期:2021年9月6日 处罚日期:2021年9月17日
处罚文书号:蓬综执〔2021〕罚字赤城-003号
结案日期:2021年 9月22 日
承办人: 梁伟华、杨光波 填写人: 杨清茜
处罚内容: 唐春2021年8月31日在赤城镇东街74号违规倾倒泥土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即处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执行结果: 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将处罚款缴至遂宁银行(蓬溪县分行)
执行方式: 自动履行 归档日期:2021年 9 月22日
保存期限: 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