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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六章 关系转移接续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来源: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1-06-28 14: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六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二节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六十五条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军后财〔2019〕659号)等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全省统一使用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省级统接统转信息系统,与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省级平台和部级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平台系统对接,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相关资金、信息的接收、确认、反馈等经办业务。

第六十七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接收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基金,各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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