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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相关政策(二)

来源:县就业局 发布时间:2020-11-27 14:5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见习基地管理要求

(一)见习基地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见习管理办法,内容包括见习时间、责权范围、违约办法以及对见习生的管理、培训、考评等,并予以公开、执行。

(二)见习基地应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见习工作。并建立见习工作基础台账,内容包括见习生的信息资料、见习补贴申领、生活补助发放记录及考勤记录等。

(三)见习基地可自主招聘见习生,并将招聘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应材料上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后生效。

(四)见习基地招聘见习生,分配见习岗位应尽可能与见习生专业对口。此外每年年初定期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当年岗位需求。

(五)见习生在见习期间由于疾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经见习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见习基地与见习生终止见习协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协议解除情况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六)见习基地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月向见习生支付生活补助,未足月的生活补助根据实际见习天数计算。见习基地按季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见习补贴。

(七)见习基地应及时配合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完成见习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事宜。全市见习毕业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集中向省上申报,由省上统一办理。各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见习协议生效当天,将各地见习高校毕业生相关信息汇总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附件4)。

(八)见习基地若有招聘计划,同等条件下,基地可优先录用见习生。见习生被所在见习基地正式录用的,见习基地应与见习生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见习时间应计入工龄。

(九)见习基地应将见习生实现就业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每年对见习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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