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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四章 缴费申报 退收退款

来源:蓬溪县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21-06-07 10:2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四章  缴费申报

第五节 退收退款

第三十七条 当发生多缴、误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情况时,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11月(含)后多缴、误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可以用于抵减以后月度(年度)缴费;2020年10月(含)前多缴、误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及2020年11月(含)后多缴、误缴确需办理退费的,参保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可到社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退款退收业务,并根据相应退收退款情形提供以下相应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享受待遇资格认定材料;

(三)重复缴费证明资料;

(四)死亡证明材料;

(五)接收退款的银行账户信息;

(六)其他符合办理退费的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相应证件和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退款退收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实时将退款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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