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要求
(一)申请对象。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普通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方式。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申请。一是向户籍或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见习申请,经审核后推荐参加就业见习;二是向就业见习基地提出见习申请,由见习基地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当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确认。
申请需提供资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5);《就业创业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三)签订协议。经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荐或直接与见习生协商,见习基地与见习生在达成一致后,双方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6),并在当天由见习基地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后生效。
(四)见习期限。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且每名高校毕业生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五)见习考核。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根据见习毕业生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出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鉴定书》(附件7),作为用人单位招用、聘用的依据之一;见习毕业生根据见习期间基地教育管理情况,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情况反馈调查表》(附件8),作为对见习基地和承办单位的考核评估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