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十一届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现将《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灵活拆迁安置政策,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安置政策,满足被征收家庭不同层次的安置住房需求,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妥善解决征拆安置遗留问题,保障被征收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了《蓬溪县安置房票实施办法(试行)》。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遂宁市主城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遂建行规〔2025〕1号)、
《蓬溪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试行)》(蓬府办函〔2022〕3号)、《蓬溪县促进县主城区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蓬府办函〔2025〕8号)等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我县《试行办法》共11条。
第一条规定的是房票及房票安置的定义。市级对房票的定义是,搬迁部门开具给被搬迁征收人用于购置房屋的记名结算票证。我县的定义中,将购置商品房修改为购置房屋。原因是我县房源池内计划有国资房屋(非商品房)。
第二条规定的是房票安置适用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和征地拆迁项目(包括交通农业等项目拆迁)。已实施拆迁未完成安置的,经县政府同意可转为房票安置。与市级相比扩大了适用范围,市级仅包括主城区,我县扩大为全县征拆项目。
第三条规定的是建立房源池。市级规定房源池房源为主城区商品房,我县为国资房产、预售或已建成库存商品房(主城区、金桥新区、蓬南镇、常乐镇、大石镇)。因此,我县《办法》在很多条款中,将进入房源池的企业描述为项目业主,市级将房源池企业描述为房开企业。
第四条规定的是房票使用规则。(一)记名使用。房票可转让一次,可分割一次,可以合并使用。(二)禁止规定。房票不得质押、担保、非法套现。(三)限期使用。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房票持票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期间不计息。逾期未使用(含转让后的房票),房票自动作废,由征收(拆迁)主体根据安置协议对被征收(拆迁人)进行等价产权安置,期间不再计算过渡费和利息。(四)限额使用。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买房源池内的房屋,购买房屋成交金额最低应达到房票面值的90%。前三项与市级规定一致,第四项使用额度市级未作规定。
第五条规定的是房票面值。面值由应补偿资金和房票奖励资金构成,与市级一致。
第六条规定的是安置程序。与市级相比我县进行了细化。
第七条规定的是购房结算。(一)购房价格。由房票持有人与项目业主自行协商房屋成交价。鼓励开发企业给予选房人额外让利优惠。(二)购房结算。房票面额不足,差额由房票持有人支付给房开企业,不足部分可现金支付,也可按照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按照商品房贷款相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房票面额有结余,结余资金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次性兑付给房票持有人。蓬溪县促进主城区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系列购房支持政策措施适用于持房票购房,相关优惠可叠加享有。(三)税收优惠。可向税务部门依法申请涉及房屋征收搬迁安置补偿相关税费减免。(四)对出售方资金兑付。项目业主按约交房后,以6个月为一个结算点,凭房票和相关资料到县住房建设部门申请结算支付90%的房票资金,剩余10%在办证后申请兑付。商品房结算兑付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与市级规定一致。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是保障和监管规定。根据财经会议审议意见,将房票、房源监督纳入纪委监委重点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