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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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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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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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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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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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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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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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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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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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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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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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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三凤镇肖菊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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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2〕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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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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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6RRZG8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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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三凤镇肖菊化妆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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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三凤镇肖菊化妆品店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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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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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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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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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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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隆江猪脚饭馆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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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2〕0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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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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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7UEG9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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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隆江猪脚饭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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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隆江猪脚饭馆发布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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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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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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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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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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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文井镇夏华彩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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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2〕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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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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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76XUW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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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文井镇夏华彩电经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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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文井镇夏华彩电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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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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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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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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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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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天福镇谢二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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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2〕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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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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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7E5B6N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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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天福镇谢二食杂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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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天福镇谢二食杂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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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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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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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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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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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天福镇福满家百货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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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2〕0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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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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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868FD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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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天福镇福满家百货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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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天福镇福满家百货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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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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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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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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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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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天福镇蒋安周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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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2〕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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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安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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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8ARB1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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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天福镇蒋安周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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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天福镇蒋安周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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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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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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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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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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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鸣凤镇休闲驿站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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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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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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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ACGYLK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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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鸣凤镇休闲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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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鸣凤镇休闲驿站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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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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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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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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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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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新会镇全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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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2〕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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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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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56FM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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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新会镇全成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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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新会镇全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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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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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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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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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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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新会镇洪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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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2〕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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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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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8QCFT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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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新会镇洪齐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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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新会镇洪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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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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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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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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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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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下东乡申氏自选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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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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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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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6H8RG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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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下东乡申氏自选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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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下东乡申氏自选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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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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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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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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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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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下东乡百河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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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2〕0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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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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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21600145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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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下东乡百河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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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下东乡百河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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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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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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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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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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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下东乡申家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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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2〕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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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群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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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33A57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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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下东乡申家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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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下东乡申家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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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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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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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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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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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德然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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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2〕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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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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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2XBF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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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德然美容美发用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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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德然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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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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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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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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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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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尹全顶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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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2〕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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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全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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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AHHBM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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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尹全顶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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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尹全顶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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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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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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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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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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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下东乡青华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蓬市监处罚〔202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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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青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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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9E89Z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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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下东乡青华
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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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下东乡青华
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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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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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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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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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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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万兴隆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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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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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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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4EM7B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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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万兴隆批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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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万兴隆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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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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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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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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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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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鑫宏酒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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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2〕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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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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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6RQ6J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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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鑫宏酒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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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鑫宏酒庄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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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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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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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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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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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文井镇刘静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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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2〕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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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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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3WUQX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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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文井镇刘静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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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文井镇刘静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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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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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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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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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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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文井镇老百姓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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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处罚〔202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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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均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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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10921MA63LHQQ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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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文井镇老百姓副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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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文井镇老百姓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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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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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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