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蓬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十一届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蓬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蓬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局依据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总承包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依法自主决策选择设计、施工总承包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等方式,政府投资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抢险救灾项目按照县重大经济决策事项的有关管理规定,按程序报经相关决策机构审议,决定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谋划阶段梳理本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针对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下列风险点制定对应的管控措施:
(一)设计管理方面:建设需求不明确、建设标准模糊、“施工单位(牵头)+设计单位”模式下对设计单位的管控能力欠缺等;
(二)造价管理方面:计价模式指引缺失、概预算管理难度大、需求调整产生变更较多、新增变更定价流程复杂等;
(三)招标管理方面:招标模式选择、概算下浮率方式竞价的谨慎评估选择、合同专用条款拟订、择优难度大等。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的审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原则上应当取得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预留建设单位需要发生的相关管理必要费用后,编制扩大的初步设计方案及预算报送财评,以此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水利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原则上从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可控的项目,也可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启动。
公路政府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后进行。
第八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以单位指标报价的可视为总价合同。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的单价部分通常用于项目中建设场地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不明或发包人要求不明确等有较大调整风险的部分工程。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合同价的50%。
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及合同中应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主要材料设备型号(技术参数)与质量要求等内容;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设计变更,合同价格不予调整。项目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蓬溪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蓬溪县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实施细则》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必须先审批后实施。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实行限额设计和施工,招标控制价即为项目的投标最高限额。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高于批复的项目投资概算对应部分。
第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拟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发包范围内的设计、施工或者采购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应根据各自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管控能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或者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管控能力不足的,应当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单位满足下列条件的,视为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管控能力:
(一)设有专门的工程管理机构,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技术力量及同类工程项目管理经验;
(二)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廉政等方面的内控制度。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或者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能力;
(三)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力量;
(四)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等。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具有法律审查、合规审查、解决纠纷的专业队伍与能力。
第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技术、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含劳资)、设备和材料、合规审查等现场管理岗位及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改进施工方案,处理纠纷解决,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任职;项目经理资格条件及业绩要求以行业相关规定为准,且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组织对项目投资概算的内部或第三方评审,且投资估算或概算的评审原则须在发包前完成,审定后的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调整,若确需调整的,按照《蓬溪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蓬府规〔2024〕2号)进行调整。
在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审查阶段,部分特殊材料设备不能定价或者明显高于市场价的,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再根据专家意见明确是否采用特殊工艺、特殊材料、特殊设备。
第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同时具有相应工程设计和施工资质中标或者以联合体形式中标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非主体设计或者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主体设计或者主体结构、关键性专业施工业务分包。
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项目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不得分包的内容外,其他不得分包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的,其违规转包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各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公路工程总承包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
水利工程总承包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增设工程总承包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分阶段(基坑、地下室、地上部分)、分子项、分单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送审,具体送审方式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图审查机构约定。
水利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施工图审查,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自行组织专家组开展审查,也可选择具有相应水利工程设计或监理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审查,但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所承担的责任。
公路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工程质量、耐久和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工程设计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按照《蓬溪县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蓬府规〔2024〕2号)进行执行,应先审批再实施,严禁先实施再申请,变更后的工程总造价应控制在经批复的概算范围内。
工程变更不得降低获批的初步设计、方案设计或项目建议书的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标准。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体系,加强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专业协作,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公路总承包项目设计变更除按照各自行业规定执行外,同时应遵照本办法工程变更决策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发生工程变更事项造成合同价款调整的处理方式。合同中应当约定可调价材料清单,原则上可调价材料仅指构成施工实体的主要材料,次要材料、辅助材料、摊销材料等不作调整。可调价材料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者市场价为基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工程已完成全部工作并符合竣工验收规定和合同约定条件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合同约定期限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规定备案。
工程总承包项目竣工验收时,送审单位要确保竣工图与项目现场实际完成情况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核对实际施工内容与招标需求和合同约定内容是否相符。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各分包单位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公路总承包项目验收工作除遵照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和《蓬溪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以及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等单位移交的工程资料,建立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在法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范围内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工程资料的审核、签署、整理等工作,并向建设单位移交相应工程档案资料。工程总承包单位协助建设单位建立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各参建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和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及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永久性标牌、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中应当增加工程总承包单位及其项目经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县工程总承包工作的指导,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工程总承包活动中各参建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相关行业部门严格按照《遂宁市关于工程建设招标活动中对失信行为实施惩戒的通知》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重视各行业工程废弃物排放,编制各行业工程废弃物处理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强化文明施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从严处罚;对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按相关规定纳入信用评价体系,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依约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参建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及结束后,按照市关于承包商履约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开展履约评价工作。
对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报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主要建设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一)建立工程总承包项目内控制度,细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咨询单位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对重要节点的联合把控;
(二)定期梳理各自已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合同签订、预算、变更、结算、工期、质量等方面的经验和问题,及时优化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蓬溪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与相关行业上级规范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