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及《遂宁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已建成区域(东起普安大道宏源丝绸、西至赤城湖、北起明康精神病院、南至蓬溪经开区上游片区建成区),赤城镇莲珠桥村(连山湾)及蓬溪经开区金桥片区建成区(东至任金路、南至金桥防洪堤、西至翰林路、北至物流大道)(以下简称禁放区),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
二、个人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单位违法违规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禁放区所在地乡镇政府、蓬溪经开区管委会及普安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巡查、劝导和管理工作。
五、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含钢丝棉烟花和冷光烟花)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蓬溪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