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分割(分摊)、合并登记 |
|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
| 申请条件: 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部分转移、联合建设等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办理要件: 1、书面申请及填写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县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 4、分割(分摊)、合并说明协议和相关证明材料; 5、地籍调查材料:地籍调查表、测量成果报告、宗地图及符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要求的电子文件;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 办理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当地国土资源所申请登记,经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3、县国土资源局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
|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大型宗地登记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照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关于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费(1991)116号)执行 |
| 办理时间: 国家规定工作日9:00-17:00 |
| 办理地点: 县政务服务中心 |
| 联系电话: 0825-5435357 |
| 监督电话: 0825-54289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