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八章 基金财务
第一节 基础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基金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财务软件、账套和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一百零五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内设社保基金管理部门或岗位,优化流程,健全制度,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
第一百零六条 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社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管理,应指定一个收入户为统筹基金上解户,指定一个支出户接收下拨统筹基金。
第一百零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回单、财政专户缴拨凭证、支出汇总表、支付文件、税务部门提供的征收汇总表等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一百零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回单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一百零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