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由:遂宁亮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蓬溪县屏风村五组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一案
案件来源: 群众举报
被处罚单位(人): 遂宁亮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8 法定代表人:唐世川
立案日期:2021年 12 月 22日 处罚日期:2022年 2月 24日
处罚文书号:蓬综执〔2022〕罚字赤城-001号
结案日期:2022年 3月 9 日
承办人: 杨清茜、颜雄 填写人: 杨清茜
处罚内容: 遂宁亮川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赤城镇屏风村五组随意倾倒蓬溪县旧城改造红城场平工程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即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
执行结果: 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将处罚款缴至遂宁银行(蓬溪县分行)
执行方式: 自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