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发展和改革局证明事项清理汇总表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蓬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填报人:庞正强 联系方式:5900937 填表日期:2024.7.20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清理建议(取消/保留) | 取消/保留理由 | 是否纳入告知承诺制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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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项目建议书文本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行政法规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 保留 | 政府投资条例 | 是 | |
2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 行政法规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 | 保留 | 政府投资条例 | 是 | |
3 | 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土地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 | 行政法规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主管部门 | 保留 | 《土地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是 | |
4 |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 行政法规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主管部门 | 保留 |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 是 | |
5 |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 企业投资备案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 行政法规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项目单位 | 保留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 是 | |
6 | 节能审查申请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节能审查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 行政法规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项目单位门 | 保留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 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