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蓬溪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蓬溪县行政区规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办理。蓬溪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划,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按照“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本辖区的人口数量、居民消费能力、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
第五条 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核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规划标准
第六条 依据蓬溪县城乡居民居住区域及市场类型等因素,将蓬溪县卷烟市场划分为若干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单元,实行间距控制及总量控制相结合的模式规划布局。
(一)间距控制模式:蓬溪县烟草专卖局根据蓬溪县现有的零售点布局现状、历史销量、消费力情况、人口及交通状况等,设置零售点间距标准,拟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应满足与其最近的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的间距标准。
(二)总量控制模式:蓬溪县烟草专卖局根据蓬溪县现有的零售点布局现状、历史销量、消费力情况、人口及交通状况等,设置各市场区域单元内的零售点总量上限,拟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应满足其所在区域的零售点设置的总量上限规划。当某区域卷烟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过该区域布局规划总量时,蓬溪县烟草专卖局应及时将信息公示,并停止该区域的许可证新办许可,待该区域零售点数量低于总量规划上限后,方可办理。
(三)具体间距控制标准、总量控制标准及适用区域详见附件一。在同时设置间距标准及总量标准的区域申请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应当在符合该区域零售点总量规划的基础上,同时符合间距标准。
(四)封闭式居民小区内部(非临街面),只能在每栋楼(地面出入口)的底层设置零售点,按500户(套)规划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套),增加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2个,间距不低于30米,且应与小区内及小区外临街面任意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20米。
(五)商用楼除底层临街门店外,每楼层最多设一户,每栋商业楼设置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住宅、公寓除底层临街门店外,其余楼层不予发证。
(六)综合性商品批发市场内,经营商户在200户以下的,设置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3个,经营商户在200户以上的,每增加200户,增加1个零售点,设置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5个,且应与市场内及市场外临街面任意零售点间距不低于20米。
第七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间距或总量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一)拟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为营业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酒店、茶楼、餐饮店、ktv等娱乐服务类经营场所的,在符合该区域零售点总量规划的基础上,间距标准可放宽至该区域间距标准的70%执行。但其经营对象只能为上述场所内部的消费群体,不得将烟草制品摆放在临街面位置。
(二)拟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为火车站、汽车站、旅游景区或县政府重点打造文旅区域内的旅客服务点或便利店等经营场所的,可不受总量规划和零售点间距标准限制,但分别设置最多不超过1个零售点。
(三)拟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为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高速公路加油站、服务区便利店的,可不受总量规划和零售点间距标准限制,但同一服务区单侧设置不得超过2个零售点。
(四)拟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人为烈士家属等人员(仅限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的,在符合该区域零售点总量规划的基础上,间距标准可放宽至该区域间距标准的50%执行,但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适用政策放宽一次,且该种类型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变更享受优惠放宽政策申办人以外的人员。
(五)已持证的零售点,因经营场所周边新建学校、幼儿园或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的,持证人可以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因该种情况申请变更经营地址的,间距标准可放宽至该区域间距标准的50%执行,变更地址为原地址区域不受总量限制,但跨区域受总量限制。
(六)因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残疾人士提出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提供相关合法有效证明,在符合该区域零售点总量规划的基础上,间距标准可放宽至该区域间距标准的70%执行,但同一申请人在辖区内只能适用政策放宽一次,且该种类型许可证的持证人不得变更为享受优惠放宽政策申办人以外的人员,受总量控制。
1.符合下列标准且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可适用放宽间距标准:
(1)视力残疾: 一级盲、二级盲;
(2)听力残疾:一、二、三级;
(3)言语残疾:一、二、三级;
(4)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士不予适用放宽间距标准:
(1)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2)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3)非本人或直系亲属等人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 自主经营的;
(4)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5)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八条 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一)学校、幼儿园内及其场所任意进出口(含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与烟草制品零售点最近边界直线距离间距50米范围以内且此间距包含上下层距离。
(二)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含生产、经营、储存“化工、农药、油漆、药品、鞭炮”等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商品等场所。
(三)经营场所为无人超市、药店、医院内部不予发证;监狱、看守所、戒毒所及党政机关内部不予发证。
(四)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如18岁以下,精神残疾等。
(五)不具备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危房、尚未竣工及未经政府相关部门许可私自搭建的建筑物。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特许、吸纳加盟店,但内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租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的不在不予发证认定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核发的情形。
第九条 拟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的零售业态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的通知》(国烟法[2005]845号)的标准属于“其他类”的,按照该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500%执行,具体分类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划中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教育对象的学校。“幼儿园”,是指取得合法资质的公立、民办幼儿园。
第十一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低于”、“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划中的“间距”的测量,以经营场所所有出入口门边最外侧为起点,按照交通规则通行的实际最短步行距离计算,在街对面的,以经营场所所有出入口最短距离测量。
第十三条 因政府规划导致街道或区域名称变化的,间距、总量标准不变。
第十四条 因政府行政区规划变更造成实际行政规划区域与本规划划分区域不符的,以本规划设置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商品陈列、面向消费者开放,可供消费者自由出入的场所的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仓库、车库及其他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六条 拟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地址若位于规划标准不同区域的交叉区域,间距及总量标准按照较高标准区域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划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以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划自听证会后,向社会公示30日后正式施行,同时2021年5月1日颁布的《蓬溪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废止。
| 蓬溪县合理布局分区域规划标准 |
|||
| 区域 |
区域单元描述 |
区域规划许可证总量标准 |
间距标准 |
| 赤城镇、 普安街道A区 |
蜀北上路与南街交叉路口→蜀北上路与顺东街交叉路口→顺东街→顺东街与锦阳路交叉路口→城东街→蜀北上路与城东街交叉路口→蜀北上路→蜀北上路与城北街交叉路口→城北街→蓬溪花园区域→城北街与上河街交叉路口→上河街→中河街→中和街与新建街交叉路口→新建街(全段)→新建街与福兴街交叉路口→福兴街→福兴街与油房街交叉路口→油房街→油房街与下河街交叉路口→下河街→下河街与西湖桥交叉路口→西湖桥→西湖桥与白塔街交叉路口→白塔街→西街→西街与南街交叉路口→南街与蜀北中路交叉路口 |
无限制 |
80米 |
| 赤城镇、 普安街道B区 |
蜀北中路与南街交叉路口→蜀北中路与西湖路交叉路口→西湖路→西湖路与西湖桥交叉路口→西湖桥→香溪西路→香溪西路与将军路交叉路口(含环岛书院区域)→将军路→将军路与香溪东路交叉路口→香溪东路→香溪东路与射蓬路交叉路口→射蓬路(截止陈家湾公租房小区)→学苑路→学苑路与普安大道交叉路口→普安大道(含置信逸都城、亿联建材城区域)→普安大道与顺东街交叉路口→顺东街→顺东街与蜀北上路交叉路口→蜀北上路与南街交叉路口 |
无限制 |
100米 |
| 赤城镇、 普安街道C区 |
学苑路与文星路交叉路口→文星路含西华安置小区区域→梨园路(含王力门业园区区域)→梨园路与建源路交叉路口建源路与聚财路交叉口)→思源路→思源路与318国道交叉路口→318国道与德才路交叉路口→德才路与福正街交叉路口→福正街与福来路交叉路口→福来路与318国道交叉路口→318国道→318国道与学苑路交叉路口→学苑路与文星路交叉路口 |
23 |
200米 |
| 赤城镇、 普安街道D区 |
赤城镇、普安街道辖区内,除本规划所划分的赤城镇、普安街道A区、B区、C区以外的区域 |
21 |
200米 |
| 金桥镇A区 |
金仁路南段与金马河路中段交叉路口→金马河路中段→金马河路中段与过军路北段交叉路口→过军路北段→过军路南段→过军路南段与临湖巷交叉路口→临湖巷→临湖巷与金桥二路交叉路口→金桥二路与金桥大道中段交叉路口→金桥大道中段→金桥大道中段与金仁路南段交叉路口→金仁路南段→金仁路南段与金马河路中段交叉路口 |
无限制 |
100米 |
| 金桥镇B区 |
过军路北段与金桥大道西段交叉路口→金桥大道西段→金桥大道西段与翰林路北段交叉路口→翰林路北段→翰林路北段与遂广高速交汇处→遂广高速金桥段→遂广高速金桥段与过军路北段交交汇处→过军路北段→过军路北段与金桥大道西段交叉路口 |
无限制 |
80米 |
| 金桥镇C区 |
(金桥大道西段与翰林路南段交叉路口→金桥大道西段→金桥大道西段与过军路南段交叉路口→过军路南段→国军路南段与临湖巷交叉路口→临湖巷→临湖巷与金桥二路交叉路口→金桥二路→金桥二路与金桥大道中段交叉路口→金桥大道中段→金桥大道中段与金仁路南段交叉路口→涪江边)以南区域及(金桥大道西段与翰林路南段交叉路口→翰林路南段→涪江边)以东区域 |
无限制 |
120米 |
| 金桥镇D区 |
原高坪镇及所属行政村 |
23 |
30米 |
| 金桥镇E区 |
金桥镇辖区内,除本规划所划分的金桥镇A区、B区、C区、D区以外的区域 |
5 |
120米 |
| 蓬南镇 |
蓬南镇及所属行政村 |
162 |
80米 |
| 新会镇 |
新会镇及所属行政村 |
20 |
30米 |
| 文井镇 |
文井镇及所属行政村 |
65 |
30米 |
| 槐花镇 |
槐花镇及所属行政村 |
45 |
30米 |
| 明月镇 |
明月镇及所属行政村 |
36 |
30米 |
| 常乐镇 |
常乐镇及所属行政村 |
44 |
30米 |
| 天福镇 |
天福镇及所属行政村 |
55 |
30米 |
| 红江镇 |
红江镇及所属行政村 |
35 |
30米 |
| 宝梵镇 |
宝梵镇及所属行政村 |
33 |
30米 |
| 鸣凤镇 |
鸣凤镇及所属行政村 |
50 |
30米 |
| 大石镇 |
大石镇及所属行政村 |
80 |
30米 |
| 吉祥镇 |
吉祥镇及所属行政村 |
42 |
30米 |
| 高升乡 |
高升乡及所属行政村 |
20 |
30米 |
| 任隆镇 |
任隆镇及所属行政村 |
71 |
30米 |
| 三凤镇 |
三凤镇及所属行政村 |
90 |
30米 |
| 群利镇 |
群利镇及所属行政村 |
30 |
30米 |
| 荷叶乡 |
荷叶乡及所属行政村 |
15 |
30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