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守牢市场监管领域安全底线,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构建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我局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蓬溪县某烧烤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5年9月中旬,蓬溪县某烧烤店新增了生食类食品“生吃牛肉”。2026年1月4日,我局对被投诉举报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菜单上标示“生吃牛肉48元/份”,《营业执照》上核准的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餐饮服务。一般项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四川省食品经营备案证》核准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自制饮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经核算,违法所得为86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864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值进行结算案。
2026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被投诉举报的四川某商贸有限公司待售的两袋“干香菇”进行了现场称重,其中一袋总重0.106Kg,“干香菇”实际重0.104Kg,包装袋重0.002Kg;另一袋总重0.102Kg,“干香菇”实际重0.1Kg,包装袋重0.002Kg。当事人共购进7斤上述“干香菇”,购进后,工作人员用小包装袋进行了分装,并直接将包装好的“干香菇”含袋进行了称重,未减除包装袋重量,造成标签上重量与实际值存在差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蓬溪县某烟花爆竹专卖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5年12月1日,蓬溪县某烟花爆竹专卖店从蓬溪县某烟花爆竹有限责任公司购进10个“烟花爆竹一至尊钛蕾(组合烟花)”。经检测,该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收集有购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未建立销售台账。经核算,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2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没收“烟花爆竹一至尊钛蕾(组合烟花)”6个、没收违法所得28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蓬溪县某药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5年9月18日,蓬溪县某药店因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受行政处罚。2025年11月26日,我局接到投诉:在蓬溪县某药店购买金银花是,该药店实际称量交付的是山银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经营场所内只有中药材山银花,无中药材金银花,且药斗上的标识为山银花。投诉人提供有购买视频及支付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投诉人当日购买金银花的销售记录及销售中药饮片“山银花”的处方。经核算,货值金额为1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投诉人当日购买金银花的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属于未建立真实销售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给提出购买“金银花”消费者出售“山银花”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所指的代用处方所列药品的情形。对于当事人调配处方时擅自代用处方所列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经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