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资金管理方式 |
| 卫生健康 | |||||
| 1.预防接种服务费 | 20元/剂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20〕640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 2.鉴定费 | |||||
| (1)医疗事故鉴定费 | 1.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参加鉴定的专家在9人以下(含9人)每例4500元,11人以上(含11人)每例5000元。 2.市、州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为参加鉴定的专家7人以下(含7人)每例2500元,9人以上(含9人)每例3000元。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价函〔2007〕84号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 1.首次诊断鉴定每例2000元。 2.再次诊断鉴定每例3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 每例5000元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川发改价格〔2019〕240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 ★ | 3.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 28元/人次(含检测试剂),其中混合检测收费标准调整为8元/人次(含检测试剂)。 |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川财规〔2020〕12号,川发改价格〔2022〕173号,遂发改发〔2022〕67号 | 缴入地方国库 | |
| 注:1.标注“★”号的为省级批准设立收费项目,其余收费项目均为国家批准设立。2.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将实行动态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