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
案件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
种类和依据 |
处罚决定时间 |
1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文井镇陈国伟炒货店(陈国伟)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41号 |
陈国伟 |
92510921MA66PG1D65 |
蓬溪县文井镇陈国伟炒货店 |
蓬溪县文井镇陈国伟炒货店(陈国伟)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2020年5月11日 |
2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文井镇家居百货店(雷宇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42号 |
雷宇兰 |
510921600166220(1-1) |
蓬溪县文井镇家居百货店 |
蓬溪县文井镇家居百货店(雷宇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处罚款。 |
2020年5月11日 |
3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吉星镇双古井村卫生室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43号 |
胡小红 |
PDY70393851092117D6001 |
蓬溪县吉星镇双古井村卫生室 |
蓬溪县吉星镇双古井村卫生室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2020年4月26日 |
4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吉星镇梨树垭村卫生室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44号 |
胡志全 |
PDY70397051092117D6001 |
蓬溪县吉星镇梨树垭村卫生室 |
蓬溪县吉星镇梨树垭村卫生室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2020年4月26日 |
5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鸣凤镇下寺村卫生室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10号 |
康开通 |
PDY70382351092119D6001 |
蓬溪县鸣凤镇下寺村卫生室 |
蓬溪县鸣凤镇下寺村卫生室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
2020年4月27日 |
6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北京新世联华超市蓬溪加盟店(汪建彬)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32号 |
汪建彬 |
92510921MA633A6Y0J |
北京新世联华超市蓬溪加盟店 |
北京新世联华超市蓬溪加盟店(汪建彬)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 |
2020年4月30日 |
7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百佳优选超市(蒲自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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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自强 |
92510921MA68U5MM9J |
蓬溪县百佳优选超市 |
蓬溪县百佳优选超市(蒲自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 |
2020年4月26日 |
8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相遇甜蜜面包店(任俊坤)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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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市监罚字〔2020〕0127号 |
任俊坤 |
92510921MA66M9MG91 |
蓬溪县相遇甜蜜面包店 |
蓬溪县相遇甜蜜面包店(任俊坤)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 |
2020年5月11日 |
9 |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蓬溪县鹏鹏鹏餐饮店(赵鹏)无照经营案 |
蓬市监罚字〔2020〕0134号 |
赵鹏 |
510921********1217 |
蓬溪县鹏鹏鹏餐饮店 |
蓬溪县鹏鹏鹏餐饮店(赵鹏)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
2020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