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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5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

来源:蓬溪县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20-05-21 09:4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文井镇陈国伟炒货店(陈国伟)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41号

陈国伟

92510921MA66PG1D65

蓬溪县文井镇陈国伟炒货店

蓬溪县文井镇陈国伟炒货店(陈国伟)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0年5月11日

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文井镇家居百货店(雷宇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42号

雷宇兰

510921600166220(1-1)

蓬溪县文井镇家居百货店

蓬溪县文井镇家居百货店(雷宇兰)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处罚款。

2020年5月11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吉星镇双古井村卫生室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43号

胡小红

PDY70393851092117D6001

蓬溪县吉星镇双古井村卫生室

蓬溪县吉星镇双古井村卫生室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0年4月26日

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吉星镇梨树垭村卫生室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44号

胡志全

PDY70397051092117D6001

蓬溪县吉星镇梨树垭村卫生室

蓬溪县吉星镇梨树垭村卫生室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0年4月26日

5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鸣凤镇下寺村卫生室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10号

康开通

PDY70382351092119D6001

蓬溪县鸣凤镇下寺村卫生室

蓬溪县鸣凤镇下寺村卫生室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0年4月27日

6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新世联华超市蓬溪加盟店(汪建彬)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32号

汪建彬

92510921MA633A6Y0J

北京新世联华超市蓬溪加盟店

北京新世联华超市蓬溪加盟店(汪建彬)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

2020年4月30日

7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百佳优选超市(蒲自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市监罚字20200126

 

蒲自强

92510921MA68U5MM9J

蓬溪县百佳优选超市

蓬溪县百佳优选超市(蒲自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

2020年4月26日

8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相遇甜蜜面包店(任俊坤)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案

 

 市监罚字20200127

任俊坤

92510921MA66M9MG91

蓬溪县相遇甜蜜面包店

蓬溪县相遇甜蜜面包店(任俊坤)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和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

2020年5月11日

9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鹏鹏鹏餐饮店(赵鹏)无照经营案

蓬市监罚字〔2020〕0134号

赵鹏

510921********1217

蓬溪县鹏鹏鹏餐饮店

蓬溪县鹏鹏鹏餐饮店(赵鹏)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款。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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