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3月处罚案件信息公开(7)

来源:蓬溪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2-03-29 11:3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序号

行政执法

机关名称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违反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种类和依据

处罚决定时间

1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爱爱心张建文药店销售劣药案

蓬市监处罚〔2022〕104号

张小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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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爱爱心张建文药店

蓬溪县爱爱心张建文药店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22年3月22日

2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任隆镇友谊副食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105号

 

黄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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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任隆镇友谊副食店

蓬溪县任隆镇友谊副食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2年3月22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芯汇通邱家药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蓬市监处罚〔2022〕120号

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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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芯汇通邱家药店

蓬溪县芯汇通邱家药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22年3月23日

3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任隆镇爱选母婴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106号

马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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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任隆镇爱选母婴店

蓬溪县任隆镇爱选母婴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2年3月22日

4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板桥乡李慧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098号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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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板桥乡李慧副食店

蓬溪县板桥乡李慧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2年3月22日

5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槐花镇邹玉红门市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蓬市监处罚〔2022〕099号

邹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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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槐花镇邹玉红门市部

蓬溪县槐花镇邹玉红门市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2年3月22日

6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鸣凤镇丽人坊日化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蓬市监处罚〔2022〕109号

任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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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鸣凤镇丽人坊日化店

蓬溪县鸣凤镇丽人坊日化店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

 2022年3月22日

7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赤城镇鸿发五金日杂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取暖器案

蓬市监处罚〔2022〕127号

黄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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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赤城镇鸿发五金日杂店

蓬溪县赤城镇鸿发五金日杂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取暖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022年3月22日

8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新世纪超市使用未经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案

蓬市监处罚〔2022〕119号

葛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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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新世纪超市

蓬溪县新世纪超市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2年3月22日

9

蓬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蓬溪县时尚女装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服装案

蓬市监处罚〔2022〕111号

周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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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时尚女装

蓬溪县时尚女装销售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服装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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