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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四章 缴费申报 单位欠费补缴

来源: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1-06-07 10:1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四章  缴费申报

第四节 单位欠费补缴

第三十五条 参保单位补缴欠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规定补缴欠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利息,并缴纳滞纳金。利息应按照国家公布的个人账户利息计算办法计算。对于征收职责移交税务部门后,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用人单位补缴费款时,需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金额(本金、滞纳金、利息),并通过特殊缴费模式传递税务部门征收。

第三十六条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参保单位缓缴期间内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欠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或申请办理养老待遇申领时,应单独为职工缴清缓缴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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