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8元。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105号)的规定,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同时又不过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在高温津贴发放方式设置上按天发放,即有一天算一天。
各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高温天气下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支付高温津贴的规定,同时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